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如题所述

在审判实践中,诉讼迟延一直是困扰民事司法的一大难题。办案效率作为现代司法的重要价值指标之一,已经和公正一样被赋予了同样重要的地位。效率和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不能偏废其一。办案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民事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办案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意味着当事人和法院诉讼成本的增大。缺少效率作保证,迟到的公正亦等于不公正。作为人民的法院,应当时刻铭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呢。
首先,严格遵守既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审限的规定。应当看到,在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不小一批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转普通,或者延长审理期限,甚至于超审限审理的。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案件审理期限三个月,普通案件审理期限六个月,以及针对一些特别程序案件特别期限的规定,均是在尊重审判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程序的严谨性和案件的复杂性,所给出的一个法定时间标准。人民法院作为以法为本、履法为责的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通知应诉、开庭、判决、送达等方面的规定。在延长审限的审批权上,人民法院的院长亦应严格把关,不能把法律为解决特别疑难复杂案件所赋予各级法院院长可以延长审限的特别权利作为一般措施常批常用。
其次,注重民事审判工作的合理分工。合理分工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效率的有效方法。虽然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实现了立审分离、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等科学措施,有力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应当看到,审判人员内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情况仍然存在。至今仍有许多法院的民事审判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从送达材料、搞财产保全、排期开庭、调解、制作笔录和法律文书,到宣判、装卷归档,一个人负责到底。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审判人员的精力,使审判人员不能静下心来专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这既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办案效率。如何解决呢,首先,法院自身应当加大改革力度,明确书记员和审判员以及执行人员、后勤人员的职责分工,把送达、财产保全、记录、装卷归档等不应由审判人员负责的事情坚决划出去,由专人执行,同时在审判人员内部,分清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可以尝试在民事庭里设置调解组,由专门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这样可以解决原来集调解和判决于一身的审判员,因为顾虑判决和调解的一致性,而不能放手设置调解方案,从而在调解中缩手缩脚,不能达到较好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的矛盾。其次,从法律规定角度考虑,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虽然对法院组织内部的各种人员的职责分工有基本的规定,但缺少细化的条款,这就是为什么各个法院虽然都审理民事案件,但有时又作法不一的根原所在,有的法院已经实行了主审法官考核制,并为主审法官配备了专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而有的法院的审判人员仍身兼数职,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混为一谈。相信如果有明确细化的条文规定法院内部谁该做什么,谁不该做什么,将会有利于各个法院工作步调的协调统一。
三、明确开庭审理后的及时判决问题。现在多数法院都能在从立案到开庭这个时间段里展开及时有效的工作。每个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之间的时间间距,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一个半月,工作安排也相对紧凑。但在开完庭之后,案件往往就因各种问题搁置一边,直到临近审限才能予以判决。究其原因,首先是审判人员的主观意识问题。有些审判人员认为审限还早,其他事情还多,就并不急于着手研究、合议和判决。而有些审判人员总是寄希望于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等方式结案,从而可以省了制作判决书这严谨而又相对劳神的一关,故而案件总是久调不决、久拖不决,直至不能再拖的时候再判。归根结底,造成此类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法律虽然规定了基本的审限和一些审理步骤、时限,但对在开庭之后何时判决的时间要求则基本是一片空白。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法院可以尝试以岗位责任制的形式作出如下一些限制性规定:简易案件在开庭之后半个月(或二十天)之内必须作出判决;普通案件在开庭之后一个月(或二个月)之内必须作出判决。如因特别情况需延长判决时间的,必须经过分管院长批准同意等。当然,如果自上而下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补充性规定,这样效果会更好一些。
四、具体区分简易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现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批能够通过简易程序得到很好处理的案件,往往因为人为或者法律的束缚,实际采取了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仅耗费了时间,也耗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比如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依照现在的司法解释,必须采取普通程序审理。而其中多数情况下此类案件案情简单,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样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以当事人下落明不明作为区分案件是采取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审理,除了表明法院审理态度的慎重外,没有其他任何实际意义,同样亦不能以其他案件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就说法院的审理态度不慎重。我国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要看到,通过多年不懈的培训和进人制度的严格把关,他们的水平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即使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基本已达到了本科以上学历,已经能够适应更高水平的审判要求。故应当重新审视现有的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划分标准,积极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五、切实加大法院的硬件建设。我国基层法院的硬件建设近年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出外调查、送达等事项基本能够保证车辆使用,网络信息化建设也已开始起步。但要看到,现有硬件建设离实际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现在案件多、任务重的审判大环境下,审判人员通过培训和自学,已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但在开始上机制作法律文书后,出现了僧多粥少的抢机工作现象,一些没有计算机的审判人员,工作往往处于停顿状态。再有,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律工具书籍和业务杂志均相对
馈乏,基层审判人员培训力度不够。审判人员在工作中总有种知识不够用,眼界不开阔,业务不够精,胆子不够大的心理状态。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学习不够,培训不够,硬件设施不够。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改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硬件来解决。比如,如果不能每个基层法院都配备较为完备的法律书籍,完全可以设置共享性的地区法律图书馆来解决,象蚌埠地区,既然不能保证每个基层法院都能有一个图书馆,那么在整个蚌埠地区设置一个相对完备的共享性法律图书馆还是有能力的。
此外,还有一些方法和实践尝试,都能够有效起到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作用,比如尝试普通程序简易审、比如尝试简易裁判文书格式化、比如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民事审判庭里设置相应的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审判组的方式,集中统一审理,这些都不谛是一些好的、有益的尝试,这里不再一一详述。
总之,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在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统一领导、多方协调、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并最终通过颁布具体的办案规则等规定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以达到范天下而为一的和谐、有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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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17
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后,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确定举证时间、开庭时间、地点。在送达时由一名有审判权的审判员参加,对简易案件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举证要求,但双方约定举证期短于1个月的,可即时记入笔录后,确定举证时间提前开庭进行审理,可以使一些事实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提早审理结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个月的举证时间后再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1个月的无用耗费时间。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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