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知青的子女,不知道明年可不可以把户口弄到上海去,要是在上海高考,是考江西卷还是上海卷?

如题所述

如果是户口能转到上海,是参加上海的高考,靠的当然是上海的卷子。不知道有没有成年,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跟随父母。

去你当地户籍办事处去问

下面是转载的,你可以先看下
一、解决的范围和条件解决的范围是:"文革"期间由本市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插队、插场)知识青年。 条件是:每户知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青的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一名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以上未婚、未就业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并必须有知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做知青子女的"监护人",又能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二、申请、审批手续符合上述解决的范围和条件的知青子女,凡自愿要求来沪就读入户的申请、审批手续是: 1、由知青和知青子女的"监护人"向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填报《申请表》,同时提交在外省区知青全家户口簿和子女初中毕业证书,以及子女"监护人"的户口薄。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青的,由男知青一方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根据原知青部门档案和派出所户籍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审批。 3、区、县公安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开具户口《准迁证》。知青及其亲属凭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知青子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4、批准入户的知青子女凭已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到入户地所在粮管所办理粮食供应手续,粮管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核对后,给予办理。粮食定量按本市现行标准执行。 5、批准入户的知青子女,可在当年秋季招生时,报名本市高中、中专、技校和职业学校。未就读,要求就业又符合就业条件的,可到入户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 三、组织领导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区、县劳动、教育、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通力合作。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粮管所,都要各负其责,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擅自扩大解决范围。各经办人员要坚持原则,清廉从政,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礼受贿。如发现有非法入户的,一律注销户口,退回原地,并追究经办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 此通知,不登报、不广播,未经同意,不准翻印、复印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的几点说明 现就市劳动、教育、公安、粮食四个局《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以下称《说明》): 第一,解决的范围和条件一、解决的范围 (一)关于"'文革'期间"的起迄点。"文革"期间,是从1966年5月16日至1976年10月。为了与过去在认定"文革"期间上山下乡知青身份的时间相一致,1979年1月底前上山下乡的知青,也属于解决范围。 (二)"统一组织动员",包括经知青部门同意去外省区投亲插队的。 (三)原从市区到郊县插队的知青,其子女仍在郊县的;郊县下乡在本县或其他郊县的知青子女,都不属于本《通知》的解决范围。 (四)"插队、插场",对"文革"期间,直接分配去外省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中学毕业生(包括代训艺徒),不属于本《通知》解决范围。 (五)"下乡知识青年","文革"期间,随城镇闲散居民去安徽省农村落户已经上海、安徽两地承认为知识青年的,也属于解决范围。由民政部门参照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六)"文革"期间去外省区插队、插场,已按政策回沪的知青,其子女均在外省区的,也属于解决范围。 (七)"文革"前经原团市委、市委中小学毕业生办公室和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等部门统一组织动员,去外省区插队、插场,以及经知青部门承认为知识青年的,可参照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办法,放后一点时间,经调查核实后,逐个解决。 (八)随城镇知识青年去外省区兵团、农场的原上海农村青年,也允许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回到原村青年户口迁出地就读入户。 (九)从新疆兵团按政策安排到江苏省大丰县上海海丰农场的原支边青年,参照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办法处理。 (十)双方均是上海知青离婚的,不论再婚与否,只允许一名子女来沪就读人户。知青死亡,其外地籍配偶扶养的知青子女,也允许一名来沪就读入户。 二、就读入户对象的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以上",是指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即年满十六周岁(1989年度办理197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或初中毕业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均可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二)"未婚、未就业",未婚,是指一直未婚。未就业,是指已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以上大集体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外的。 (三)知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读、就业"条件的,不予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四)"知青在沪父母、兄弟姐妹做知青子女'监护人'",必须是知青在沪的父母,父母不在的,可由兄弟姐妹做子女"监护人",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在沪,可以另请"监护人",但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其"监护人"必须是能承担"监护人"义务的。 已按政策回沪的知青,其来沪就读入户的子女,由知青为当然监护人。 第二,申请、审批手续一、申请手续 (一)"凡自愿要求",是指知青本人和子女"监护人"都自愿要求的。 (二)"由知青和知青子女'监护人'向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镇)的劳动部门填报《申请表》",为了便于查核知青部门的档案和户籍资料,知青和子女"监护人"必须向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镇)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三)"提交在外省区知青全家户口簿",必须是原件。个别地区户口在乡派出所(乡政府)的,可由乡派出所(乡政府)出具知青全家户口资料的证明。 (四)"提交子女初中毕业证书"。必须是原件。 (五)"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青的,由男知青一方提出申请"。 为避免夫妻双方重复申请,因此,统一由男知青一方提出申请。 如男知青一方在沪无子女"监护人",可由女知青一方子女"监护人"向男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镇)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夫妻中一方是上海知青,另一方是外地籍或虽是上海籍但不是知青的,由上海知青一方的子女"监护人"向知青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道(镇)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六)随城镇知青去外省兵团、农场的原上海农村青年,可到农村青年原户口迁出地的乡(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中一方是城镇知青,另一方是农村青年,由城镇知青一方向原户口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手续 (一)知青和知青子女"监护人"向街道(镇)的劳动部门提申请后,街道(镇)根据原知青部门的档案和派出所户籍资料《有关部门现在出具的"知青证明"不作依据)进行审核,填写《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必须的证件,报区、县劳动局审批。 (知青子女入户地不在申请区、县的,由申请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后转到知青子女入户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二)区、县劳动局批准时,必须由分管局长签章并加盖公章,由区、县公安局,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准迁证》由街道(镇)交申请人办理知青子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审批表》由区、县劳动、公安局,街道(镇)、派出所、粮管所各执一份。 (三)对未经批准,自行将知青子女户口、粮食关系迁来上海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就读"问题,按教育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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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9
明年不可以把户口弄到上海去,除非花钱

要是在上海高考,是考上海卷
第2个回答  2010-07-29
在上海考 当然是上海卷
第3个回答  2010-08-06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4日印发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结婚证明复印件;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调入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和学历、学位验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作为申报条件的,还需提供学历、学位验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
(8)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9)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10)外省市商调函及上海接收单位函(合同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1)反映调入方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证明等。

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事局审批,市属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

结果反馈
1、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和接收单位。
2、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关系你和你父母的大事,抓紧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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