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税法上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4)国籍标准

(5)意向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控制选举权标准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扩展资料:

综观各国的税法实践,关于居民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住所标准。即以自然人在本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

住所是指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据地并愿意永久地、固定地居住的场所,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但住所作为一种法定的个人永久居住场所,并不完全能反映出某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因此,不少国家通过税法做了补充性的规定。

例如美国纽约州税法规定,凡在本州境内拥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纳税年度内又在本州境内居住6个月以上, 则应视为本州居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民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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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18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4)国籍标准(5)意向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控制选举权标准(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3.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A.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B.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C.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D.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应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国际航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由该船舶的母港所在国向其行使居税收管辖权;如果没有母港,则判定该企业的居民身份以这些船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为标准,这些经营者是哪国的居民,哪个国家就向这个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对于这种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货地标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产品制造地标准。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各国确认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有以下标准:(1)固定基地标准(2)停留期间标准(3)收入支付地标准各国确认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是:(1)停留时间标准(2)收入支付地标准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1.权责发生地标准2.权利使用方法所在地标准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一)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有以下几种: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二)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国际双重征税使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时期被两个国家征税,直接损害了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违背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公平税赋原则。税赋公平是国际经济贸易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每个国家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对所有纳税人以平等公正的税收待遇。而国际双重征税使仅有国内所有的纳税人和在国外取得所得的跨国纳税人受到了不同的税收待遇,严重挫伤了跨国纳税人的对外投资积极性,使跨国投资人不愿继续对外投资,影响了国际资本、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加速了世界经济不平衡的状况。特别是对需要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国际双重征税也将使剩余资金难以向国外流动,取得更大的利益。为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三)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1.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重叠而造成的,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分处于各自境内的股份公司的跨国所得和股份公司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征税。这样,在股东取得的股息中就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重叠的现象。(2)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控股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股份,从而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控股公司的重叠征税是基于其他公司分配给控股公司的股息发生的。(四)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1.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1)免税法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免税法。免税法有两种具体形式:A.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境外(即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所得。全额免税法对纳税人较为有利,但很少被采用。B.累进免税法:指居住国虽然从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了已向来源国缴纳税款的部分所得,但在对剩余所得确定适用税率时,仍应将这部分免税所得额考虑在内。(2)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3)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2.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1)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A.从公司方面采取措施从公司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股息扣除法和分类税率法。股息扣除法是指对公司征税时,允许将准备支付给股东的部分或全部股息从公司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仅对公司的余下部分所得征税。股东仍照常纳税。分类税率法是指对公司所得征税时,使用两种不同的税率。对公司将要分配的股息采用一种税率,对公司留存与利润适用另一种税率(此税率一般比适用于要分配股息的税率高)。股东仍然照常纳税。B.从股东方面采取措施从股东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股息免税法、间接抵免法。股息免税法是指公司被征税后,股东免予就股息缴纳所得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抵免法是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对同一跨国纳税人重复征税的解决。而间接免税法是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的之间税收抵免方法。具体说来,间接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在行使征税权力时,对公司获得的全部利润包括用作股息分配部分,适用统一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但是,接受股息的股东可以根据取得股息的数额,折算出这笔股息已经承担的公司所得税数额,然后以股息数额加上股息已经承担的公司所得税数额之和作为股东的应税所得额,计算出其应纳税数额,而这笔股息已经承担了的公司所得税额则可以全部或部分从股东的上述应纳税额中扣除。(2)跨国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A.赋予控股公司以国际参股税收特权:即对控股公司从其所控制公司获得的利润免予征税。此种方法等于控股公司的居住国放弃了对控股公司来自其国外子公司的参股所得的征税权。B.间接抵免法:即控股公司的居住国允许用被其控制的子公司向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控股公司就获取的分配利润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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