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中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的权力哪个大一点

如题所述

根据德国统一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帝国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共有58席(1911年后又增加了3席),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组成。它有权提出和通过法案,颁布某些行政法令;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要得到联邦议会的批准;皇帝对外宣战、缔约时,须经它同意;它还有权决定帝国的财政。联邦议会是帝国事务运转的总枢纽,其地位至为重要,它不仅拥有广泛的立法权,而且还握有官吏任命权、条约缔结权和国家防卫权,同时是政府的审计机关和国家的最高法院,在邦与邦或邦与帝国发生争执时,联邦议会又是最高的裁判机关。帝国议会议员共382名(1873年后增至397名),按普遍、秘密、直接选举的方法,由选民选举产生。帝国议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议员们对开会并无热情,这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一)德国人新近实行议会制度,经验不足,缺少习惯;(二)德意志民族重实际,轻空谈,对多言的议会制度兴趣不大;(三)帝国议会的法定权力较小,是否出席会议,无足轻重,帝国议会对法案只作形式上的认可,用西方学者的话来评价:“下院是汽车的第五个车轮,居于不足轻重的地位。
  1918年,德国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开始着手制定新的宪法。在制宪过程中,德国学者主张,真正的议会制必须是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组成的,应当实行二元议会制体制,给予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与议会平等的地位,为了保证总统的权威,他不应由议会选出,而应和议会一样,由国民直接选出。 在该理论的指导下,魏玛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威和权力,然而这种权威后来竟被纳粹所利用。魏玛宪法的国会实行两院制,下院议员由年满20岁的男女公民,按比例代表制,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上院由各邦选派的代表组成,是一个咨询性机构。按魏玛制宪会议的构想,新建立的政府,是以民主的国会为中心,国会的地位与责任,一方面是将人民意志转变为法律,另一方面是通过责任内阁制对政府作必要而适当的控制,由此一来,国会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第五个车轮了,而将成为一个飞轮。国会下院行使立法权,有权任命内阁,并可对内阁阁员提出质询。由于下述原因,下院并未达成制宪会议构想的目的。其一,多党林立,议员各为其党,感情用事,争权夺利。党争干扰国事,议事效率低下。其二,下院既无团结精神,亦无团结力量,以致陷于消极被动,处处依附政府,成了政府的“应声虫。其三,政府享有广泛的法规制定权和紧急命令权,下院的立法权被大大减削。其四,国会上院对下院通过法案的否决权,及公民的复决权,也使下院的立法权受到减损。1929年以后,这种牵制制度被野心家所利用,渐使下院陷于萎缩。国会上院的功能是消极性的,对于宪法修正案,上院仅有搁置性的否决权。在普通立法方面,上院拥有较多的权力。
  魏玛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在希特勒上台后遭到全面摧毁。希特勒执政后,虽然选举仍然进行,而且选民参选的投票率几达百分之百,但选民并无自由选举或表达自由意志的机会,只能就希特勒作的决定加以形式上的通过。国会亦在纳粹党的控制之下,立法权名存实亡。在从1933一1939年的6年中,国会集会不及20次,每次集会,时间长者一天,短者几个小时,其作用是匆匆举手拥护希特勒的各种决定。国会中从未有过热烈的讨论,也没有反对意见,唯有赞成的呼声以表示其对党对领袖的完全忠诚。   法西斯政权的出现,给全人类都带来了灾难,也是对现代民主立法机关的反动,我们研究立法机关的体制,认真总结这方面的教训,引为戒鉴,是大有裨益的。
  魏玛宪法建立的二元议会体制,赋予了总统过多的权力,总统除有部长任免权、解散议会权、外交权、军队指挥权、对各邦的强制执行权而外,还可以通过宣布紧急状态而行使某种程度的独裁权。总统权力的扩张,导致议会与总统的均衡关系向总统方面倾斜,进而引起议会制的危机。纳粹党的迅速崛起,随着它向议会的渗透,使议会急剧地丧失了决定和表达国家意志的能力,并渐渐走向分解。从社会的角度看,法西斯政权的出现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靠工资收入为生的阶级,“他们觉得,对于民主的统治没有妨碍的独裁政治好象能更为有效地应付危机,并给予苦恼的群众以职业、面包和安定。于是,这些群众以经济安定为代价,放弃了他们的许多自由,而轻易地欢呼帝王的到来。 不仅如此,在纳粹党宣扬“民族的元首国家及纳粹党与国家结合而形成新的元首国家的同时,他们还从实践上否认魏玛体制下的三权分立,把立法机关与政府置于元首手中,以便通过一元化领导谋求国家权力的统一。在纳粹党与国家的关系上,希特勒明确提出,党是命令国家的;不是国家命令我们,而是我们命令国家。凡此种种,从理论上、制度上为纳粹反民主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提供了依据,而授权法使希特勒获得了广泛的立法权;1934年联邦改造法,废除了各邦的议会;联邦参议院改造法和司法权转让法的颁布,元首法的实施,使希特勒成为最高而且唯一的立法者、法官,居于行政的顶端,最后的决策者。
  法西斯政权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而垮台,德国被分解为东、西两大部分。1949年通过的联邦德国基本法,确定实行两院制,上院为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至5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州长是当然成员,共41席。下院为联邦议院,由采用比例代表制及小选区制的混合体制各选出百分之五十的议员组成。联邦参议院享有立法提案权、法案审议权和立法否决权等项权限;联邦议院的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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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21
联邦议会的权力大,帝国议会只有预算审核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0-21
德国中邦议会大
第3个回答  2014-10-21
帝国议会
第4个回答  2014-10-21
帝国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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