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多少个省?

如题所述

清朝继承元明
省建制

行政区域
设府、厅、州、县

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
  乾隆八
(公元1743
)
定顺

四路厅、二十四州县
州县隶属于路厅
设官
兼管府尹事


士、尚书、侍郎内特简
府尹
三品
府丞
四品
俱各
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
政令条教
首善


般府尹权力
品级高
升调州县官
与总督

府丞掌
校政令
属官

、通判
经历司经历
照磨所照磨
司狱司司狱
皆汉

教授
满、汉各
:所辖四路厅同知
五品

;州、县
知州、知县
七品
俱各
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


比外县高
品级
  
聪八
设盛京
顺治元
入关

盛京
六部俱废
自顺治十五
至康熙三十
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
均置侍郎


盛京五部
设盛京内务府


自顺治十
设辽阳府
十四
更名奉

至光绪三十三
改行省

府所辖
府二
兴京同知
直隶厅
、厅二
州五
县十四
设官
兼领府事

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
归盛京
军兼辖
府尹
满洲
;府丞

品级同顺

属官治
、围场通判、库
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
教授
俱各
府尹主府事
事决
事呈报
  总督
省级


全称
总督某某省等处
提督军务、粮饷
或兼巡抚事
清朝
共建立
二十三



十八省
沿袭旧制或
旧制
基础
其余
边境并
清末所置
些省
:直隶、奉
、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

总督
设巡抚
其全称
巡抚某省等处
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或节制各镇
职权
广泛
加侍郎衔
二品
否则
二品
巡抚基本


侧重于军事
比总督管民政更
总管
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

高级

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

由总督兼

、直隶等八
单独设
江苏、安徽等十三
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
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各省设提督

由侍郎或科道进士

官员
委任
带原品级



考试
政令
  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
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
布政使
二品
每省
江苏设二
布政使实际


承朝廷旨令
帅府、州、县官
督抚

渐居

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
照磨所照磨
理问所理问

使、仓
使等

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
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
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
按察使
三品
比布政使
位略低
掌司
监察
澄清吏治
与布政使并称
布按

设知事掌勘察刑名
司狱检察囚犯
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各省设道员
四品

专责
或作
布、按副使
专责者
督粮道或粮储道
简称粮道;
管河道或河工道
简称河道
官则
单设

兼任

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
般由
同品级官兼道员

布、按副使者
守道与
巡道
守道由布政使
参政、参议发展
巡道
按察使
副使、金事演变

初设


或数道同辖

统辖全省
辖三四府
守、巡二道由原

性差使变
固定

且前
守道主管钱谷
巡道侧重刑名

两者各加兵备衔
所掌渐趋

乾隆、嘉庆
准其密折封奏
权势
益加重

视道

、府

行政机构
实际

完全具备
政府性质
省级行政机构


  府


行政机构
知府


四品
掌总领属县
宣布条教
兴利除害
决讼检

考属吏
具其优劣

切要政皆需通
督、抚允准乃行
清朝
知府


要职
故严谕督、抚
其考核
同知
五品
通判
六品
协助知府
掌粮盐督捕
江防海防
河工水利
清军理事
抚绥民众诸职
属官
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直隶厅、州
般厅、州
凡统治
并直隶于布政使司
直隶厅、州
位与府
致相同
厅设官同知
五品
通判
六品
州设官知州
五品
州同
六品
州判
七品
清朝


直隶厅四十
直隶州七十三
其外
厅、州

散厅、州
位略同于县
至清末

已设散厅七十八
散州
百四十五
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
品级差

散厅、州属府管辖

隶于
军或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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