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质理论的概念

如题所述

特质的的也可能是获得的。特质论者在判定人的行为时,常用特质描述个体差异和综合个体变量,并将每个人的多种我特性,按程度分类,每一个人都有同类的特性,但程度等级不同。这种把人格解释为一系列稳定的特质的论点,曾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传统的非心理动力学的人格理论,导致了相应的研究和测量。本世纪60年代,随着日益高涨的逻辑学和经验广义潮流,特质模式渐渐崭露头角,其代表人物有G.W.奥尔波特、R.B.卡特尔、H.J.艾森克和J.P.吉尔福特等人。然而,针对当时的一些特质政府,批评家们也提出了他们自己的看法。 首先创立人格特质理论的是美国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他在1961年的《人格模式和发展》中提出,特质是人格结构的核心部分,是“一种广泛的相似行为的倾向系统”,它与“相同刺激”和“相同反应”等要领类似。也就是说,任何情境,当它对个体具有同等意义时,就会激起个体的某种倾向,从而产生各种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特质指“一种种经心理结构,这种结构使个体能够对许多作用相同的刺激进行反应,并且激活和引导相同形式的适应行为或表现行为”。奥尔波特的特质政府比较严谨。比如,他曾强调:“特质理论只有考虑和解释个体行为的多样性,才是正确的理论,环境压力、作用以及冲突的内在心理因素可能阻滞、歪曲或压抑特质表现出来。”特质是个体众多行为中最稳定的部分;从行为中可以预示人的特质,但必须根据以下三个标准:(1)行为发生的频率;(2)行为发生的情境;(3)行为发生的强度。
奥尔波特把特质区分为个体物质和共同特质。个体特质是某个特定的个人具有的那些特质其特征与共同特质有相似之处,共同特质是许多个体共有的那些特质和共同特质的区别主要取决于被说明的对象。任何群体都能用它们的特质加以描述,例如,可以把一个群体描述为友好的、攻击的或聪慧的群体;同理,任何个体也能用他或她具有的特质加以描述,例如,可以把一个人描述为友好的、攻击的或聪慧的个体。当特质用来描述一个群体时就称为共同特质,而当它们用来描述个体时就称为个体特质。奥尔波特认为,他的这种区分基于下述的观点:“个体特质精确地反映了人格,而共同特质反映了个体所必须归属的种类。”只有对一个人的生活作大量的研究才能规定出其个体特质。一旦作出了规定,它们又可按强弱分为首要特质、重要特质和次要特质。同样,个体特质其赣程度各不相同,这样就有可能分成“动力”倾向。奥尔波特曾指出:如果深层的个体研究必须证实各种个体特质的话,那么对于比较研究来说,共同特质也就足够了。当然,奥尔波特并没有否定个体间的比较,他还认为人们可以通过个体间的分析来加强比较。
1966年,奥尔波特发表了《再论特质》一文,重新肯定了自己的观点,即特质在人格心理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指出,“特质”是一个一般术语,可以用来描述皮层的倾向、亚皮层的倾向或态度的倾向,这些倾向能够防止或激发特定的阶段反应。特质也是唯一可见的阶段反应,该观点在至今神秘的动力结构的领域中比较流行。奥尔波特承认特质理论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简单从事了”,因为以前的观点忽视了社会因素和情境因素;一个完善的理论必须把内在系统(特质)和外在系统(环境)联系起来。心理学家J。B。坎贝尔认为:特质始终是奥尔波特所关注的对象,他的启发式的现实主义是以下述论为基础的,即每个站在我们面前的人都有有泛化的行为倾向(特质),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去科学地判断是什么行为。
有关特质的第二个重要理论是由R。B。卡特尔提出来的。在其理论中,特质指一般行为倾向。卡特尔认为,“语言人格球体”或“语言人格范围”(比如,奥尔波特从英语中提取出4500个特质名称)包含了所有的人格。在这一点上,卡特尔的理论同奥尔波特的理论产生了关联,但是,卡特尔的理论同奥尔波特的理论产生了关联,但是,卡特尔的特质政府在很多重要方面与奥尔波特不同。第一,卡特尔接受奥尔波特关于特质有个体特质和共同特质之分的说法,不过,卡特尔更关心后者。第二,卡特尔把特质区分为表面特质和根源特质。前者指一组相关的表面的人格特征,所有这些特征并不都取决于一个根源;后者指基本的和为倾向,倾向的水平是由一个根源决定的,这个根源可以是先天的也可以是后天的。第三,卡特尔引进了因素分析,把人格乐园的特质因素缩小到只有几个表面特质,再把表面特质缩小到几组因素或根源特质。这些根源特质是人格的基本结构单位,既可用以描述个别差异,也可用以预测行为。预测行为需要通过一个“说明程式”,即个体的每个根源特质的分数可由“情境指数”来表示,这个指数显示了特质与兴趣行为的关联性。第四,卡特尔给根源特质分别规定了三种数据类型或人格学习模式:
人格心理学31
L数据指对真实世界行为的记录或同伴的评定;Q数据指自陈信息;T数据指通过假定方式所确定的用以衡量人格的客观行为任务。第五,在进一步区分与奥尔波特有关的支力-风格的判别之后,卡特尔又对动力特质(决定追求何种目标)、气质特质(以何种方式追求目标)和能力特质(影响着如何有效地追求目标)进行了区分。
在《人格与动机的科学分析》一文中,卡特尔总结了因素分析的研究成果。他归纳了16种L和Q数据范围内常见的根源特质,有7种新型人格因素只存在于Q数据中,当23种Q数据的根源特质被析因时,就会出现21种次级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高级因素中最强的两个因素,即外倾性和焦虑,同时出现在其他的特质模式中。在这方面,卡特尔及其同事编制了400余种客观测验。有关T数据结果的因素分析产生了根源特质的21种初级因素。这21种因素没有一个成为L或Q的根源特质,虽然其中有4种因素与Q数据的次级因素相对应。卡特尔认为,他的根源特质可用来对人格特征作基本的全面的分类,因为“人类的一切主要的整体特质结构不可能避开由L,Q,T数据为中介所构成的网络。如果从词典中抽取一个词(比如权威人物)或在心理学中找到一种行为(比如冲动性),就断然地造出些特质来,这种方法实在太陈旧了。
H.J.艾森克的特质理论与奥尔波特和卡特尔的特质政府不同。他的研究工作集中于类型,而不在特质。把特质理论置于类型的基础之上,其原因有两个:(1)特质不是各自独立的,各特质之间有较高相关,因此不易作系统的描述和断言性的探讨,类型则无此问题;(2)前人在特质水平上的研究,虽用相同方法,但常常遇到不能重复做出的情况,而从类型要领所做的实验和测试大都可重复做出。
艾森克提出了三种类型:内倾-外倾、神经质-稳定性、精神质。内倾-外倾的术语来自精神病学家C。荣格的著作。英杰格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内倾-外倾的连续与相应的神经症联系起来。艾森克继承了这一思想,并认为内倾-外倾与神经质具有极为重要的关系,与精神质也可能有关系。神经质的术语来自R。惠特1965年的一本著作。惠特认为一般称之为神经症性的、疑病的、歇斯底里的疾病,其性质与原因实际上是神经上的非正常状态,它们是情绪障碍。艾森克受此启发,把神经质与体质因素上的人格变量--情绪性联系起来,以神经质代替情绪性。精神质是独立于神经质的,它具有倔强固执、粗暴强横和铁石心肠等特点。精神质与神经质可以用连续体表示,它们都是从正常范围过渡到极度不正常的一端。连续体没有中断,不出现质的差异。
艾森克的三种类型基于特质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因此,在逻辑上,类型就是卡特尔的高级因素。艾森克的内倾-外倾和神经质这两个类型正好与卡特尔次级Q因素的前两个因素相应。这说明艾森克和卡特尔两人尽管各自从不同角度开展研究,但两人的模式是一致的。另一个相关模式是由J。P。吉尔福特提出的。吉尔福特是在特质理论这一领域内进行探索的早期研究者之一。他在1934年发表了一篇题为《在典型的内外倾测试中有关因素的分析》的论文。1959年,他又出版了《人格》一书,把特质定义为”一种个体区别于他人的恒定的方式“。1975年,他又提出了三个水平的层次模式,其中含有10种因素特质。
D.麦克莱兰也提出过一种特质模式,认为特质是有中心的,但不是独特的作用。在麦克莱兰看来,描述人格必须有三种结构:动机、图式和特质。特质是”获得性倾向,也是个体依据其原先在类似情境里,在相似的动机驱使下,一定程度上所作出的成功反应而做出反应倾向“。他还确定了15种基本特质,并根据运动、思考、展示、发泄、对抗和遵奉等反应系统进行分类。这种作为稳定反应系统的特质概念与奥尔波特所表达的特质要领和卡特尔的气质特质相差无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界说中的措施排除了某种显而易见的可能,也即在所有情境或环境中,人的行为方式将是固定不变的。
最后,需要提一下R。斯塔纳的论文《特质是相互关联的:政府分析和实验论证》。在这篇论文中,斯塔格纳赞成把特质作为心理学的必要就量。同奥尔波特和麦克莱兰一样,斯塔格纳主张”物质应被视为一种图式或一种认知规则,它在从属于该图式或规则的各种情境中引导着行为……从特征或结果考虑,特质也相当于一种认知过程“。这一观点与社会学习政府和”交互作用“模式相仿,认为特质可以用为”概括了的期望“,这决定进入还是避开那些情境,决定何种事情什得奖赏或令人厌恶。可此,特质分数与个体为了坚持其行为方式所随的情境压力的强度有关。斯塔格纳重申了卡特尔的观点,认为可把特质视作”认知-情感的深层结构“(比如根源特质),它也可能转化为各种各样的可见的行为倾向(比如表面特质)。另外,对斯塔格纳来说,特质还具有更进一步的作用,那就是”了解已确定的特质模式比了解特定的情境往往更能精确地预测行为“。 以W。米歇尔为代表的一些批评家对特质理论产生异议,这些异议集中反映在米歇尔1968年所著的《人格和评价》一书中。概括地说,有三个方面的批评:(1)对特质的考察未能发现它们具有高度概括化的行为倾向,因此,作为广泛反应倾向的特质概念便就此产生动摇;(2)把特质作为行为的起因理由不中,因为它容易导致”循环论证“的特点,即特质源自行为,而同时又被用来”解释“行为;(3)特质理论显然忽略了环境条件或环境刺激在形成行为规则方面的作用。
面对这些批评,奥尔波特等人也根据他们的特质理论及其研究结果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首先,奥尔波特和麦克莱兰都指出,在他们的特质理论中,就所有情境中的所有特质而言,没有理由指望一个人的行为永远不变,也没有理由在一个增本中保持特定的等级序列。所以,两个被主试认为完全”有相容“的行为可能在一个特定的被试身上完全一致。当然,不能确保这两种情境都恰巧引发特定的行为倾向。在诸多情境中,行为的一致性也许被深刻地视为一种主体范围内的现象,而非超越主体的现象。另外,人们也许只能见到很少一部分特质具有一致性,它们是人类中”中心的“或”主要的“特质。应该承认,米歇尔等人的批评有可取之处,特质的一致性,不论是被界定的还是被推断的,都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后来,D。J。本姆、A. 阿姆(1974)和布里夫(1982)等人的论文提供了与上述特质模式相一致的必要数据。
其次,针对第二个批评,学者们就特质是否可以作为行为产生的原因展开了讨论。艾森克在其《人类人格结构》一书中认为,特质”仅仅是一种描述变量,就好像物理学家精心设计的各因素的阶段表格……[社会性特质]并没有胡乱解释为什么有些人要比其他人更具社会性。然而,如果找不到描述性问题的答案,那么也就根本不可能提出有关起因的问题“。此外,威金斯强调特质是”失落了的原因“。它们的存在需要一种科学的解释,而不是提供一种科学解释。这样,关于特质理论的归因循环论的批评就渐渐平息了,因为特质已被社作概括化了的倾向,可以针对各种情境,也可以产生其他的行为。
再次,特质理论家还指出,那种认为特质模式忽略了环境的说法也同样值得商榷。事实上,奥尔波特和卡特尔等人在给特质以高度重视的同时,也承认环境的重要作用。卡特尔借助”说明程式“提出特质的强度等于反应量除以刺激量;奥尔波特则通过等量要领认为”我们应该把特质视作可能的行为系列,在此系列中,特质依情境需要而被激活“。特质理论家根据特质来说明人格结构,同时,他们也认识到预测行为需要把人格与情境变量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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