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还可以是原审法官和原公诉人?合法吗

如题所述

1.不合法,民诉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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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2
谈不上合法与否,应该重新组成合议庭,如果是原来的不利于案件审理。满意别忘采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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