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商会制度

如题所述

为了保障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章程》等,特制定本会费管理办法。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按职务分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实行分级会费,按年收取。

会费标准为:会长8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30000元/年,副会长20000元/年,常务理事5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全体会员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交齐当年会费。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后30天内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税务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会员逾期未缴纳会费,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及时补缴。会员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宣布其会员证作废,并在商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核实,并经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年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各项支出;商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商会各项活动的支出;以及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常务理事会认可并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本管理办法经2010年9月26日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解释权属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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