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如题所述

1. 大陆法系的特点:
- 全面继承罗马法,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赋予、所有权的绝对性、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等原则和制度。
- 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具有抽象化概括化特点。
- 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重视制定法的权威,不鼓励法官造法。
- 法学在法律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等。
2.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法系或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为基础,特别是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该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形成的判例法。
3.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4. 英美法系的范围广泛,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以及其他曾是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5. 英美法系特点:
- 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 主要表现为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
- 变革较为缓慢,具有保守性,呈现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 法官在法律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 法律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 重视程序,呈现诉讼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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