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立法机关

如题所述

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权力由宪法第一章赋予,核心机构是实行两院制的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选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目前由100名成员构成,每个州的代表数量根据人口比例决定,众议院则由435名众议员组成,通过多数制选举产生,而路易斯安那州和华盛顿州则采取两轮选举制度的特别规定。


虽然宪法并未详细规定国会成员的具体职责,但随着国家的发展,国会需对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审议。在第108届国会(2003-2004)期间,设有19个众议院委员会和17个参议院委员会,以及4名联合参/众议员负责图书馆、印刷、税务和财政等事务。参众两院也能够设立专门研究特定问题的小组。随着任务增加,这些委员会又衍生出近150个附属委员会。


国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监督和影响行政部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制定和执行法律。其监督机制包括质询听证会、总统建议的提出和审查、对外条约的审议、总统无法履职时的临时权力行使,以及国会与行政部门的非正式对话。此外,国会还通过下属机构如国会预算办公室、政府会计责任办公室等进行深入研究和监督工作。


美国国会的辅助机构包括国会大厦、美国植物园、政府会计责任办公室等,这些机构为国会提供了支持和服务,确保立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扩展资料

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包括国会、总统、联邦法院三大机构,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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