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的政治体制是什么

如题所述

美国的政府体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之上的。这一原则确保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之间的权力制衡。在美国,立法权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负责,司法权则属于联邦法院系统。这种分权与制衡的体系旨在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1)
国会的立法权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总统的行政权则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而法院的司法权同样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保持了权力的平衡。尽管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基本原则,但各州政府也有类似的宪法架构。(2)
三权分立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处理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议会制是一种解决方法,其中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和立法并非完全分离。现代的自由民主政制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实际上,除了美国,其他采用总统制的民主国家在初次尝试中均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更高。(3)
即使是三权分立执行得相对成功的美国,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有时也会造成阻碍。例如,在1929年的大萧条期间,罗斯福总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并获得了国会的广泛授权,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力。然而,联邦法院经常推翻一些法律。1935年,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获取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在1936年进行了一次“炉边谈话”,直接指责司法部门,并要求国会允许他无限制地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从而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之下。这一提议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激烈讨论。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定《最低工资法》并未违宪,有观点认为大法官们的决定是为了维护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做出的让步。(4)
美国总统是世界上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其权力由宪法赋予,主要包括“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有任期,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和军权。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5)
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他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6)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7)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8)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因此,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9)
国会是美国最高立法机构,每两年为一届。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每州两名,共100名,由各州选民普选产生,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员年龄至少要30岁,并在所代表的州居住。众议员435名,根据各州人口按比例分配,每个州至少有一名代表。各州众议员名额按人口普查结果每10年重新分配一次。众议员由其所在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2年,期满全部改选。众议员年龄须在25岁以上,并在其选区所在的州居住。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主持参院会议及签署已登记的法案;只有在参议院表决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况下才投票。参议院临时议长则常由参议院多数党中的最年长者担任。众议院议长从众议员中选举产生。几乎所有国会议员都是民主党人或共和党人,寥寥无几的独立人士或第三党党员也常常附属于这两党。
国会的主要职能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国会可通过不需总统签署的决议案,但它们无法律作用,通常仅表示国会对某些问题的态度。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其他联邦政府官员有弹劾权。在拥有简单多数票的情况下,众议院可弹劾政府官员,参议院负责审讯被弹劾的官员,但对其定罪须得到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总统对所有重要政府官员的任命都须得到参议院的审批。
参议院下设16个常务委员会,众议院下设22个常务委员会。
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制约。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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