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法院,法官在清朝分别叫什么

如题所述

清王朝建立后,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者号称“三法司”。
刑部执掌全国刑狱政令,审定法律,设满、汉尚书各1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堂主事满五人、汉军1人,满、汉司务2人,缮本笔帖式40人。并置省区清吏司、督辅司、秋审处、减等处、律例馆、提审厅、赃罚库、赎罪处、饭银处及清档房、汉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单位,定员总数为407人,实际上官吏人数大大超过编制一倍或几倍。光绪三年(1877)达到653人,另外还有444书吏皂隶等。主管陕西省的清吏司称为陕西司。
大理寺为中国古代传统司法机关。廷尉、大理等的衍属,至唐代为“三法司”中的审判机关,明代改为司法行政机关。清大理寺的人员编制较少,大理寺卿、少卿为正副长官,其下设左、右寺,有寺丞、评事管官。
都察院是中央法纪监察机关,素称“风宪衙门”。都察院不仅负责司法事务,还主管监察。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主管官员,分设十五道和六科,合称“科道”。十五道各设御史若干人分管相应的各省和中央部院寺监事务。六科分吏、户、礼、兵、刑、工各科,各设给事中若干人,稽案相应方面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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