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指的是在未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林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其他行为破坏或占用了原本的林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第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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