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我与甲公司在2006年4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为3年。2009年4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我仍按照惯例去上班,公司也未表示异议。5月初,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我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请问: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视为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在该时间出现事故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向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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