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提问中的说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第三人。事实上,如果是指受害人,法律对受害人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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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01
行政法第三人上诉是因为实体权受到或认为受到侵害当然可以上诉,刑诉中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诉,不存在第三人实体权的问题。追问
是不是刑事诉讼中不存在第三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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