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内蒙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规定每年的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以下为具体内容:
1、促进中华文明认同和文化传承:强调要加强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原则。
2、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要求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保障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排斥。
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苏木乡镇、学校、连队、宗教活动场所、网络。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尊重和团结,维护民族团结的正常秩序。
4、加强社会协同:要求国家机关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民族教育,保障各民族群众接受良好的教育机会,提高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
5、保障与监督: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措施
1、民族团结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活动,如庆祝各民族传统节日、举办民族文化展览、组织民族体育比赛等,增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了解。
2、民族教育:加强民族教育,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水平,促进教育公平。
3、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