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poss机盗刷,能查出来吗

如题所述

信用卡被poss机盗刷,能查出来吗

可以查出来,据银行的专业人士介绍,小额免密免签支付限额单笔或单日多笔累计一般统一设定了一定的限值(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标准),防止通过免密免签支付出不正常的资金额度。银行对申请小额免密免签支付POS机的商户准入把关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一定资质并实名帐户管理,并非任何商户都能随意申请开通,资金流向也非常明确。如果发生POS机盗刷事件,公安机关和银行非常容易就能查到是哪个商户盗刷了ETC卡。

收银系统的 POS 机是怎么被黑客攻击控制,并资料的

收银系统所有资料都是存在服务器上,pos机是不存放任何数据的,想要不被攻击可以把删掉,不能上网就是安全的

pos机无密码可以盗刷银行卡吗

新华社昆明5月14日电 (新华社记者 王研)银行卡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是如此之大:5月1日,当天银行卡跨行交易超过8200万笔;全国银联磁条卡存量超过30亿张……

但是,当你在尽情享用银行卡带来方便的同时,、盗刷等安全问题也如影随形地伴随在你身边。种种迹象表明:当前盗刷银行卡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传统的盗取卡片、窃取密码再盗刷银行卡的手法已经显得“陈旧”,一些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向了POS刷卡机。你的银行卡,安全吗?

“偷窥密码”:已经过时了

在许多ATM提款机上,都能见到“输入密码时请注意遮盖”等安全提示。因为在传统的作案手段里,偷窥密码是比较常见的行为。

2014年,南京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消费者在鼓楼区某酒店请客户吃完饭,女服务员主动接过卡到前台刷卡买单,结果不久后消费者发现卡被盗刷。其实,这是一个银行卡信息的团伙,他们派出一些年轻女子随身带着能银行卡信息的“猫仔机”,以服务员身份“潜伏”到一些大城市的酒店和娱乐场所。刷卡时她们用机器银行卡信息,并偷看客人输入的密码,然后把信息转给同伙。

浙江绍兴的卢女士也是在超市刷卡时被收银员了磁条,偷窥了密码,导致卡被盗刷。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

在这些案件里,“偷窥密码”似乎成为一个要素。但事实上,随着技术的进步,你的银行卡密码就算不被别人看见,卡也照样能被和盗刷,而且无需“内奸”潜伏。

5月13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这次犯罪分子的手段更为直接——改装刷卡机使其能够窃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卖或租给商户。消费者到使用着改装刷卡机的商户刷卡时,银行卡信息就被窃取并。警方抓获的这个团伙,嫌疑人就有16名。他们非法窃取了1000多张银行卡的信息,盗刷了50余名受害人共计290万余元。由于涉及到云南、四川、河南、广东、上海、江苏等地,查实有一定困难,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损失可能还远远不止于此。

这个团伙在改装刷卡机时用到了这些设备:刷卡机、破译芯片、电子按键软膜、手机通信发射器、内存卡。这些设备有的用于破解卡信息,有的用于记录密码,有的用于发射或存储信息。而团伙头目也很“高端”: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一知名IT互联网公司在职员工。

“犯罪分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上述方式科技含量更高、更隐蔽、侦破难度极大。”办理此案的王警官说。

银行卡信息破译:那都不是事儿

安全隐患、监管乏力……面对诸多问题,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时陷入了两难境地。

除了盗刷,银行卡信息可被轻易破译也是一大问题。作为招商银行信用卡的用户,记者就曾经接到过电话,且能报出记者的姓名、单位、招行,甚至曾在信用卡商城进行过消费等信息。上网搜索不难发现,有不少招商银行信用卡的客户都有类似遭遇,有的已经被骗,但致电招行后,仅能得到一个“我们已经了解到这一情况”的答复。

而一旦银行卡在使用的某个重要环节出现问题,被盗刷几乎成了必然。在昆明市发生的这起案件中,受害人正是利用了刷卡机的销售漏洞:我国刷卡机的指定一级代理商有160多家,下面还有许多二级、三级代理商,加上生产厂家也不少,导致了市场较为混乱。犯罪嫌疑人于是利用这种乱象,将改装过的刷卡机通过经销商卖给商户。“这家经销商是挂靠在一家二级代理商下面的,以该代理商的名义与他人签合同。”王警官说,经销商对设备被改装过并不知情:“一般的刷卡机要三四千元,而他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买来的刷卡机只要1000多元,出于利益驱动他并没有对供货商进行相应的审查。”

“银行卡给人的感觉太不安全了,所以我基本不用银行卡。”30多岁的昆明市民王女士说,就连单位办理的工资卡,自己也取消了卡,只留下了存折。昆明市民俞女士则对刷卡机的销售方式存疑:“毕竟是跟银行卡相关的设备,竟然到处都能买卖。这样太不安全了。”

关键是损失该谁买单?

遭遇了银行卡克隆盗刷的消费者,损失无疑是巨大的。如昆明这起案件,警方查到的盗刷金额有290多万元,但目前追回的只有20多万元。

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认为,银行对储户的财产安全保障责任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银行卡可以被轻易破译,足以说明银行方面的保障义务履行不足乃至严重缺失。就此引发的财产损害后果,银行应向储户承担足额赔偿责任。如果寄希望于储户提升安全意识,以防范将银行卡类犯罪,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在一些案件中,储户根本无法防范信息被、发送和盗刷。因此,希望银行业在收费问题上已与国际惯例快速接轨的背景下,能让储户的权利和保障也尽早与国际接轨。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巍分析,在实际操作中,用户如果对自己的卡和密码尽到了保护义务,有不少判例是判银行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的。

记者了解到的相关案例表明,前些年频频发生的银行拒赔现象正在改变,银行主动赔偿、经调解赔偿和判赔的案件越来越多。多方面的原因,使银行方面也在寻求更安全的银行卡,如正在推行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就是举措之一。

“银行卡的保密性和不可性需要银行不断采取措施加强。毕竟新形势下,一些案件根本不是普通消费者能够防范的,除非他们彻底不用银行卡。”王警官说。

一般的pos机刷卡会不会有盗刷金钱的危险?

不会,因为刷卡器和你账户是绑在一起的。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它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帐等功能,使用起来安全、快捷、可靠。

大宗交易中基本经营情报难以获取,导入POS系统主要是解决零售业信息管理盲点。连锁分店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国内互联网创新型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将电子签名应用与POS刷卡系统相融合,实现了绿色环保的无纸化POS收单服务。电子签名的应用不仅可以有效节省时间、资金和纸张,还有助于提升服务效率和提高客户满意度,带来业务流程的简化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通过支付提供的电子签名应用,无需再上传小票,不仅避免了额外的工作量,也最大限度地规避了因小票丢失无法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无法为商户结算造成的损失。支付的电子签名背后都有一系列的数字“防伪”,可避免持卡人的签名被盗用或是篡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pos机

在银行的atm机上安装偷看密码的设备,企图盗取他人银行卡里面的钱,但是没成功就被逮住了,请问会被怎

信用卡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信用卡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屡教不改的;因其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工作的重点。

附:刑法及司法解释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说明:以上内容原创于北京市的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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