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论对新闻实践的影响有哪些

如题所述

社会责任新闻理论(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of the press)①是当代西方最具代表性的资产阶级新闻理论。它发源于传统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但又对传统理论进行了重要的修正和发展。它形成于本世纪40年代,1956年美国三位学者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②一书出版后,便以“社会责任论”的名称广为流行。为了全面、深刻地认识西方的新闻思潮,我们有必要对这种影响十分广泛的社会责任论即新自由主义理论加以考察和剖析。
(一)
社会责任新闻理论是在资本主义新闻事业陷于深重危机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危机的突出表现有二:一是为了追逐商业利润或是政治上的私利,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而普遍;二是新闻事业高度垄断化,广大公众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新闻工具,可是新闻工具的所有权却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垄断资本集团手里。上述现象引起了公众的广泛不满,对新闻事业的批评日益强烈。《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曾将这种批评的主题归纳为七大项,主要有:“报刊为它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巨大的力量。报刊老板特别在政治和经济问题上传播自已的意见,损害反对者的意见”;“报刊为大商业效劳并且有时让广告户控制其编辑方针和编辑内容”;“报刊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德”;“报刊被一个社会经济阶级(笼统地说即‘商业阶级’所控制),因此就危害了自由而公开的思想市场”,等等。
面对资本主义新闻事业的弊病和危机,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根本无能为力。因为这一切本来就是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卵翼下发展起来的,就是不顾一切地追求“个人自由”的结果,传统理论当然不可能为之提供解决的方策。为了寻找出路,新闻界内外逐步提出了新闻媒介的道德和责任问题,社会舆论要求新闻媒介重视社会责任的呼声也日趋高涨。及至本世纪40年代,美国和英国先后进行了两次有关新闻事业的调查活动。在美国,以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为首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在时代公司的资助下,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进行了一番调查分析。从1947年起陆续出版了一个总报告(题为《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和六个分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和主张。在英国,1947年议会设立的皇家报刊委员会,就报业垄断情况进行了调查,事后提出的某些改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支持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观点。这样就形成了西方社会责任新闻理论的基本框架。
(二)
社会责任理论保留和继承了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精神。它以挽救“新闻自由的危机”为宗旨,始终强调“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思想自由是各种自由中最可宝贵的,它促进并保护其他各种自由”,等等③。但是,鉴于资产价级新闻事业面临的危机、传统理论面临的困境,它又对自由主义理论作了一番修正和发展,因而被称为是“传统理论上一个新思想的接枝”。④
它的修正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传统理论认为自由就是摆脱一切外在的限制。社会责任论认为这样还不够,这只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它认为自由的实现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摆脱外界的限制,二是具有行动所必需的手段。两个条件兼备,才算是积极的自由、“有做┅的自由”。新闻自由的实现,也有赖于“必需的手段”,否则,“新闻自由对于一个不掌握传播工具的人来说是相当空洞的权利。”
二、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涉及到媒介所有者和公众两个方面。传统理论是把这两者合为一体的,认为新闻媒介获得了自由,公众也就获得了自由。社会责任论则认为这两者的利益、需求并不一致,首先应该强调和保护的是公众的自由。在新闻报道上,新闻媒介要向公众提供“获得日常消息的充分的机会”;在言论问题上,新闻媒介要成为公众“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
三、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不是传统理论所说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所谓义务,一是对自己的良心尽责,二是对他人和社会尽责。只有负起相应的道德义务,才能享有道德权利。
四、社会责任论并不赞同传统理论关于人的理性的观点。它认为人并不是生来就会寻求真理、服从真理的,人的目标在于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和欲望”。应该倡导道德和责任,让“社会上的明智之士”去激励人们运用理性。
五、社会责任论不像传统理论那样把政府看作新闻自由的严重障碍,而把它看作新闻自由的保护者。它认为政府要“积极促进自由”,当新闻媒介不能自我约束克尽社会责任时,政府应当加以“帮助”。
上述种种修正和发展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求新闻媒介在享有自由权利的时候,恪尽“对社会和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可以这么说,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的目标是指向政府,要求政府保证新闻媒介(公众)的自由权;而社会责任论的目标是指向新闻媒介,要求新闻媒介对公众负责、体现公众的自由权。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总报告甚至还提出:“如果大众传播媒介不负责任,不仅第一修正案不保护它们免于政府的控制,而且第一修正案也将被修正。”⑤
(三)
社会责任论的修正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社会对新闻事业的期待和要求,并且确实包含着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成份。譬如说,实现新闻自由要有物质条件、应该充分保障公众的新闻自由、新闻媒介应对社会负责、权利要同义务相联系等等,作为一般的抽象的命题,谁又能加以否定呢?但是,如果把这种理论同它所处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同它所要维护的新闻体制和社会制度联系起来,同它声称要解决的实践问题联系起来,那末,这种理论的虚幻性、矛盾性和伪善性就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社会责任论虽然指出了现存新闻秩序的弊病,但它对这些弊病的分析是十分表面而肤浅的,它没有也不愿去深究造成这种状况的真正根源。
在我们看来,资本主义新闻事业全部弊病的根源在于新闻媒介的资产阶级所有制。资本家投资兴办报刊或其他传播机构,目的在于生财谋利,并为自身的政治需要服务。但是新闻媒介又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社会工具,人们需要通过它获取信息、发表观点,以便从事各项社会活动。于是,媒介占有的私人性和媒介职能的社会性就成了资产阶级新闻事业的根本矛盾。正是这个根本矛盾,造成了媒介和公众的背离,造成了媒介滥用新闻自由以及损害公众利益的种种弊端;也正是这个根本矛盾的发展,使得媒介的影响越来越社会化而其所有权却越来越集中化,形成高度垄断的局面,加深了整个新闻事业的危机。对于这样一个根本矛盾,社会责任论总是躲躲闪闪、竭力回避。这也不足为怪,因为它同传统理论一样,坚持“报刊必须有私人企业的基础”这一立场,始终认为这种私有制是新闻自由得以存在的前提。既要维护私有制,当然要极力缩小和掩盖私有制的罪责了。
其次,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主要应该是公众的自由,而实施这种自由又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手段。但是它却指望在媒介所有者和公众相分离的情况下实现这种设想,指望靠私人所有的新闻媒介来实现公众的自由权利,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
我们知道,新闻媒介是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传播工具。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新闻媒介的所有者,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来经营这种传播工具的。正如美国学者阿特休尔所比喻的那样:“新闻媒介好比吹笛手,而给吹笛手乐曲定调的是那些付钱给吹笛手的人”,因为“新闻媒介的内容直接关系到给新闻媒介提供资金来源者的利益”。⑥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创办新闻媒介,一是为了赚钱,二是为自身和本阶级的政治需要服务。具体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几乎没有一个新闻媒介能像社会慈善机构一样,脱离创办者的经济政治需要而存在。尽管有些媒介用“为公众服务”的口号自我标榜,但这同商人所说的“顾客是上帝”并无两样,目的在于招徕更多的顾客。所谓公众“被告知的权利”、“交换批评和评论的讲坛”等等,都得服从媒介所有人的意愿。如果有利于赚钱,有利于他们政治需要,他就给公众施舍一点这样的“权利”,反之,他就可以不予理会。这就是媒介所有人的经营权和“编辑权”,而这种权利是得到资本主义的法律保护的。
因此,在资产阶级所有制之下要新闻媒介的老板放弃自己的经济政治利益,让他们的私利服从于公众的需要,这无异于与虎谋皮。美国评论家雷蒙德·威廉斯就曾指出:“新闻媒介只要在商业体系中运行,就不可能对社会负责。”他认为,“不管如何,最终赚钱的欲望总是胜过发表不失偏颇而有益于社会的消息的意念。”因此,“要保证新闻媒介具有真正的责任感,大众传播媒介的机构必须变更,私人所有权必须铲除,私人财产予以废除。…… 没有自由的新闻媒介就不能担负责任,而为私人谋利所开办的新闻媒介不会有自由。”⑦这番话真是切中要害。社会责任论口头上承认实现自由权利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段,那末,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改变新闻媒介的资本家所有制,把这种社会工具交给人民大众来支配,否则一切美好的言词都不过是画饼而已。
第三,社会责任论强调自由是伴随义务的、权利是同责任相联系的,新闻媒介应该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作为一般的命题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社会利益”、“社会责任”这类概念都是和特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制度之下的,因而必定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没有哪个当局会让其新闻媒介随意担负一种社会责任,它所需要的是一种符合特定社会秩序概念的社会责任。”⑧阿特休尔的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
为了说明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论重申了传统理论关于报刊的六项职能,并且提出了现代社会对报刊的五项要求,这些项目正是对它理论观点的具体注解。譬如“职能”的第一项是“提供关于公共事务的消息、讨论和辩论,为政治制度服务”,第四项是“沟通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为经济制度服务”;⑨又如“要求”的第四项是“要负责介绍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念”。⑩可见社会责任论的宗旨就是要新闻媒介为现存的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目标服务。
为了说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社会责任论强调“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与别人的个人权利以及主要的社会利益相平衡”,否则,“就有加以限制的必要。”彼德森在阐述这一点时,特别提到了1919年的“申克对美国”案,认为当时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提到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一说法,便是“决定什么时候可以剥夺言论自由”的准则。⑾所谓“申克对美国”案,指的是第一次大战期间美国社会党总书记申克因为印发反战传单被法院判处徒刑的案件。申克被判后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最高法院以上述判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此以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就被“最高法院承认为一种宪法上的方法来对付那些企图推翻民主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人。”⑿第二次大战后美国司法机关又曾援引这一原则对付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社会责任论推崇上述判决原则,这就清楚地表明他们所标榜的“社会利益”无非是现存的资本主义秩序和资产阶级利益而已。
第四,社会责任论用与道德义务相伴随的道德权利的观点,取代自然权利的观点,这无疑是个进步。那末,什么是道德义务呢?据说这是“对于自己的良心和公共利益负有义务”,其中“对于自己良心的义务,乃是社会责任理论下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主要基础。”⒀这些说法又是值得分析的。
我们知道,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相互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各不相同,因此对于行为规范的看法也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道德观念。剥削他人劳动成果,在劳动人民看来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在封建主和资本家看来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刊登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在正直的人们看来是不道德的行为,可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报业主却视之为理所当然。
再说良心,指的是人内心的是非观念或道德观念。这种观念归根结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因此不同的阶级也就有不同的良心。譬如吸烟有害健康,这是早就为医学研究所证实了的,可是美国报刊每当碰到说明烟草是疾病和死亡的原因的新闻时都尽量回避,这是因为它们不愿得罪烟草商这样的广告大户。美国学者巴格迪坎曾经愤慨地说,这是“用金钱诱使美国新闻传播媒介扣发新闻的最无耻的做法,关系到千百万人死亡的一种新闻收买。”⒃可是对于报业资本家来说,他们并不认为这种关系到千百万人死亡的行为是伤天害理的,因为对金钱的追逐就是他们的“良心”。
可见道德和良心从来不是抽象的,在阶级社会里总是打上深深的阶级烙印的。当然,人类也有一些普遍承认的社会公德,但这些东西能否真正得到遵守,往往取决于人们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考虑。因为道德的力量扭不过利润的法则,为了赚钱,许多新闻媒介硬是置社会公德于不顾。所以,要把抽象的道德、良心视为社会责任的基础,视为保证新闻自由健康发展的希望,不能不说是一种欺人之谈。
这里还应提到理性的问题。社会责任论虽然摈弃了天赋理性的传统观念,但却呼吁“社会上的明智之士”激励人们去运用理性。这些明智之士是谁呢?不言而喻就是那些有“良心”、有“道德”、乐于“对自己的良心和公共利益”负起责任的人。这样,社会责任论在摈弃一种虚空的设想以后,却用另一种虚空的设想取而代之了。
第五,社会责任论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政府,看作是公众自由的保护者、社会责任的促进者,指望借助政府的适度干预抑制新闻媒介的弊端。这实在也是一种虚妄之谈。
现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同新闻媒介一样,都不是超阶级的中性的机构。在它们背后有着一个共同的主人,那就是垄断资产阶级。它们在为共同的主人效力的过程中,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利用。三大权力机构掌权人的产生,离不开传播媒介集团的捧场支持,而这些人掌权之后对传播媒介集团也是充分关照的。1969年纽约赫斯特公司经理查德·伊·柏林上书总统尼克松要求停止反垄断法对某些报纸的限制,很快如愿以偿,便是个典型的例子。“发行人得到了他们的报纸保护法,而总统尼克松得到他需要的政治报偿——一些巨大的传播媒介公司的支持”。⒄惯于作这等交易的权力机构,怎么会去改变资产阶级新闻媒介的垄断局面、消除由此而产生的种种弊端呢?战后以来,美英等国的行政或立法机构,几次三番成立委员会,声称要调查大众传播的垄断、对暴力和犯罪行为的影响等等,可是结果总是轻描淡写、文过饰非,或是在无休止的争论中不了了之。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统治当局对于公众关于新闻自由的正当要求却又颇多限制,除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根大棒外,还常以“媒介自由”来压“公众自由”。例如,1972年美国《迈阿密先驱报》两次出现对公民的人身攻击、1974年日本《产经新闻》刊载了自民党攻击共产党的“意见广告”,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要求给予“反讼权”,可是都遭到法院的拒绝。可见资产阶级的权力机构决不是、也不可能是良知的化身、道德的体现者。
(四)
由于社会责任论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公众对现存新闻秩序的不满和革除弊端改变现状的愿望,所以它在诞生以后流传很广,并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社会责任论主张新闻界、社会公众和政府当局共同努力来改变新闻事业的现状。应该说,四十多年来是有所行动的。首先,新闻界有识之士为了新闻事业本身的生存,就自律问题发出了更多的呼吁和倡议。不少国家的新闻组织修订或增订了职业规范。有些新闻单位还设立专门机构收集受众反馈意见。其次,社会舆论对新闻媒介的监督有所加强,公众对新闻事业的弊病更加关注。有些地方人们还自发地组织起行动委员会,抵制新闻媒介的内容污染。美英等国相继出版了一些有影响的新闻评论刊物。有些国家建立了民间的新闻评议机构,负责受理并转达公众对新闻媒介的意见,最为著名的是英国的新闻总评议会。再次,某些国家的政权机构也曾采取过一些行政或立法措施。例如,英国议会曾经通过法案限制报刊的兼并;西欧一些国家长期实行广播电视的公营制以限制商业化的影响;美国在1965年建立公共广播服务机构,并且每年拨款支持民间非营利性的广播电视,等等。凡此种种都是在社会责任的议论声中出现的。
但是,由于社会责任论的根本立场是要维护现行的资本主义新闻体制,它既想对现行体制作某些修缺补漏的改良而又决计不去触动资产阶级私有制这一根本基石,因此它在实践中的影响也就必定是相当有限的。仍以上文所谈的三个方面为例。对于新闻界自律的倡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响应、有的反对,一些职业规范订出来了,但是很少得到认真贯彻。
正如赫尔顿所说的:“准则只对那些一向办事认真负责、循规蹈矩的人起作用,而对那些不遵循道德原则的人不起作用。”⒅对于公众的批评监督,有些新闻媒介根本不买账。民间的新闻评议机构并无“执法权”,“只能对那些力图按道德原则行事”的人起作用,“对无视道德原则者不起作用。”⒆在美国,一度出现过的全国性新闻评议组织由于无法工作后来只好自行解散了。至于执政当局某些限制垄断的措施往往只是表面文章,并未严格执行;对于公共广播电视的资助通常只是杯水车薪。80年代以来,西欧各国的公共广播电视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正逐步退出自己的阵地,广播电视商业化、垄断化的趋势反而一发不可收拾了。总的看来,社会责任论并没有给资产阶级新闻事业带来什么转机。四十多年间,西方新闻事业不仅没有按照社会责任论的设想前进,正好相反,实践中的弊病有增无减,好象蓄意在嘲弄它一般。
四十多年来,社会责任论力图纠正的新闻媒介“被一个社会经济阶级所控制”的垄断局面更趋严重。当今西方新闻界不仅有单一媒介的垄断组织,而且有兼营几种媒介的传播集团、有兼营传播业和其他产业的混合企业、有同大银行大企业互兼董事的连锁董事方式,还有控制若干国家传播媒介的跨国公司。在美国,50家大公司控制了全国半数以上的大众传播媒介,形成了支配国民意识的显赫势力。在英国,十大报团几乎控制了全国报业,最大的默多克集团控制了报纸总销数的三分之一。至于法、德、日、意这些因第二次大战打断了新闻事业发展进程的国家,现有的垄断局面正好是社会责任论诞生以后的四十年间形成的。垄断的高度发展、垄断资本控制的加深,使得关于社会责任的说教更加如同缘木求鱼了。
四十多年来,社会责任论所批评的“报刊为大商业效劳”、“被广告户控制”的状况越发严重,新闻媒介对广告的依赖不断加深。美国日报篇幅中广告所占的比重由40年代的1/2上升到80年代的2/3以上,报业收入70%以上来自广告。各国商业广播电视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广告,绝对数字连年上升。广告商和大企业控制了新闻媒介的财源,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传播内容、直接或间接地对新闻媒介施加压力。

美国学者赫尔顿在对美国新闻界的道德状况作了一番考察以后承认;“由于垄断公司大老板及其亲友同僚的压力,新闻传播工具常常背弃其基本道德准则。这样的事是确实存在的,而且是大量的。”他多次提到情况的“令人失望”和“使我们感到不安”。出路何在?他认为“关键是要有好人”。他还说:“搞好新闻工作的主要保证,在于那些拥有新闻工具的老板们及编辑记者们品格端正,具有良知”,“都能同样信奉新闻道德”。⒇这便是一位社会责任论者的结论。其实,在资产阶级新闻史上确曾有过一些具备进步观念或正直品格的人土,他们确曾为社会、为公众做过一些好事,但是归根到底,他们都没有能够改变资产阶级新闻事业的总体面貌和根本性质。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私有制,规定了新闻媒介的商业性质,规定了新闻媒介所有者追逐私利的行为准则,从而也无可违抗地制约着一切受雇于这些老板的编辑记者的行为,这是一切善良愿望或貌似虔诚的说教都无法改变的严峻现实。关键在于制度,而不是有关道德和责任的呼吁,这便是我们的结论。
当年,彼德森曾经批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并没有建立起公众获得消息的权利,也没有要求出版者负有道德责任”,因而是“不合时宜的”。而今,历史却又证明:为解救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困境而出笼的社会责任论,同前者一样,既没有带给公众真正的自由权利,也没有建立起新闻媒介应负的责任,而自己却同样陷入了无以自拔的困境。
注释:
① 有人译为“报刊的社会责任论”。但是社会责任论的文献一再申明,它所说的Press是指所有大众传播媒介,而不只是报刊。现根据国内对Press一词的惯常译法,并且考虑到同其他新闻理论相对应,译为“社会责任新闻理论”。
② 原名为 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现仍沿用新华出版社中文本的译名。
③⑤⑩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7年版,第6页、第80页、第27页。
④⑨⑾⑿⒀ 赛伯特、彼德森、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86页、第85页、第116页、第70页、第115页。
⑥⑦⑧ 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87页、第221-222页、第232-233页。
⒁⒃⒄(21)本?巴格迪坎:《传播媒介的垄断》,新华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页、第180-181页、第109页、第164页。
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4卷第236页。
⒅⒆⒇ 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年版,第236页、第246页、第149和246-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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