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高速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安全有关工作的领导,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高速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将其作为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第六条 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护高速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建立信息共享,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分工由省公安机关和南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制定。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水行政、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八条 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第九条 高速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高速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安全保护。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高速铁路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高速铁路封闭区域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构)筑物;

  (二)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三)擅自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四)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五)排污、倾倒垃圾或者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六)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依法需要许可的,可以由许可部门在许可前征得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高速铁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信号等设施情况,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资料。

  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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