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劳动法比较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首先,在劳动法性质方面,西方劳动法属于私法性质,尤其是英美法系;而中国劳动法的公权力介入较强,公私兼具,趋向公法性质,国家管制较强。其次,在调整对象方面,西方调整的劳动关系包含了雇佣关系;在我国,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受民法调整,不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列。第三,在劳动合同方面,西方雇工与雇主不必须签订雇工合同,解除合同时若无劳动合同,可单方随时随地解除;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必备程序,解除合同时有一定的要求,不能单方随便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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