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离婚后未成年孩子要改母姓的,应当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后,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换句话说,女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民法典规定小孩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离婚后女方未与男方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就去为小孩办理姓名变更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女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小孩姓名的,男方知道后要求恢复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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