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下属司局可以颁布什么文件

如题所述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适航基金的管理和合理使用,根据民航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航发(1990)138号《关于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并结合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经财政部同意下发执行。

第二条 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

  (一)适航基金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即由民航局统一核算,分为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两级管理。地区管理局适航部门(包括适航处、适航审定中心、适航代表组等)受理的适航审查项目形成的收入,由地区管理局统一收取,并按规定上缴民航局,下拨管理局部分作为管理局适航基金。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从民航局适航基金中支出。经地区管理局领导批准的项目,所需资金从地区管理局适航基金中支出,年终由民航局统一核算。民航局财务司、适航司负责按照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和本规定,对适航基金的收入、支出进行管理。适航基金的年度预算由适航部门编制,经同级财务部门核定后实施。年终时地区管理局适航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年度决算报民航局财务司,由民航局适航司会同财务司汇总编制全局年度决算,经局领导核准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适航基金主要用于适航标准、程序制定,适航审定,适航管理人员培训,试验,适航技术交流和资料等有关费用的支出。

第三条 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

  (一)适航标准、程序制定费

  适航标准、程序制定费用于各种适航条例、规章、标准、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工程技术通告等的制定。含调研、委托制定、审定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

  (1)会议费

  各种审定会、公众听证会,须有年度预算,并在每次会前写出经费预算报告,内容包括会期、地点、人数和所需各项费用并附会议通知和人员名单,报适航、财务部门领导审批。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伙食费:除个人负担部分外,会议补助10元/人·天。

  资料费: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但总数不超过5元/人·天。

  住宿费:与会代表按出差住宿限额标准支付,回本单位报销,差额部分由适航基金支出,最多不超过10元/人·天。

  会议室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2)委托制定费

  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原则应由适航部门承担,如属特殊需要而委托适航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制定,双方合同草案需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费支出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印刷费

  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二)适航审定费

  适航审定费主要用于国内外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航空器适航审查、航空器适航年检、维修单位许可审查等。含审查技术活动、聘请专家、技术咨询、委托审查等费用。

  (1)国内审查活动中适航系统人员(指适航检查员和委托适航代表)的差旅费(指交通和住宿等费用)按民航局(1988)215号文件规定应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按民航局适航部门发的受理申请通知书规定的审查费、适航检查员的附加费(即交通及食宿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并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适航检查员的交通及食宿费按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委任适航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费按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在被审查单位报销。

  (2)国内审查活动聘请适航系统外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和差旅费

  技术咨询费标准:

  教授、高工:20元/人·天

  工程师:元/人·天

  助工:元/人·天

  支付天数以实际审查天数计算,但每月每次最多不超过200元。

  差旅费:专家的交通、食宿费按有关差旅费规定在聘请单位报销。

  (3)国外审查费

  a.型号认可审查和国外维修单位审查

  申请人按民航局适航司发的受理申请通知书中规定的审查费、附加费(指交通费、伙食费、个人零用费、公杂费等)以外汇形式一并汇入指定的中国银行帐户,并负担中方适航检查员在当地的交通费(指其国内地面交通费)、住宿费。适航检查员的往返机票、伙食费、公杂费及个人零用费按国家规定的临时出国标准,从适航基金中支出。

  b.国外航线维修审查

  审查费免收,但中方检查员往返机票、地面交通、食宿费由经营该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承担,个人零用费、公杂费从适航基金中支出,适航基金中不报销往返机票费、地面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4)委托审定费

  双方合同草案需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费支出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三)零星设备、消耗器材购置及设备维护费

  (1)一般设备由主管处年初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及预算,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或地区管理局领导批准后(但需报民航局适航司备案)方可购买。

  (2)消耗器材指复印纸张、传真纸张、证件纸张、色带、墨粉等,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属专控物品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再行购买。

  (3)设备维护费

  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四)适航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培训费

  培训费主要用于为提高适航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的素质,更好地开展适航管理工作,而对适航系统人员进行的业务培训。全系统培训需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地区性培训需经地区管理局领导批准。此费用含聘请国内外专家、本部门业务讲课、外出培训及添置零星的教学消耗物品、教材的编写、印刷等费用。

  (1)聘请外籍专家费

  含课时费及食宿、交通、宴请、礼品、游览等费用。

  费用标准如下:

  课时费:按双方签定合同支出

  食宿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宴请费:55元/人·次(只限一次)

  礼品费:40元/人·次(只限一次)

  游览门票费:只限外宾和陪同或翻译1人,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视外籍专家在华时间长短,但最多不超过两次)

  (2)聘请国内适航系统外专家费

  a.差旅费:按国家现行有关差旅费标准支出

  b.课时费标准:教授、高 工:6元/人·小时

          讲师、工程师:5元/人·小时

          助教、助 工:4元/人·小时

  (3)适航系统内部业务讲课费

  a.在本地讲课:

          高 工:5元/人·小时

          工程师:4元/人·小时

          助 工:3元/人·小时

  b.在外地讲课:

          高 工:4元/人·小时

          工程师:3元/人·小时

          助 工:2元/人·小时

  (4)适航系统人员外出培训费用

  交通费:按国家现行有关差旅费标准支出

  伙食费:按民航局发(1991)305号通知执行

  所需学杂费:考核合格者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不合格者不予报销

  (5)零星教学消耗物品购置费或教学设施租用费

  a.购置费指为配合教学工作顺利开展而必需的一般教学消耗物品的购置费用(不含第三条(三)规定的设备),如:录像带,录音带等。该物品的购置需经主办单位领导批准,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b.租用费指为配合教学工作顺利开展,而必需的设施、设备的租用费用。如:教室,录像机,录音机等的租用,而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6)培训所需教材的编写、印刷费

  a.委托编写教材(需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费用标准:

  编写费:16元/千字

  b.教材印刷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五)试验费

  试验费主要用于对适航标准、程序的验证和其他必要的适航验证费等。但不包括生产厂对产品进行适航标准符合性的试验费用。

  该费用由主管处提出试验计划和预算,报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或地区管理局领导批准。

  (六)适航技术交流费

  适航技术交流费指国内外民用航空器适航技术交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国际性、地区性和国内范围的技术业务会、研讨会。

  (1)国内技术业务会、研讨会会议费标准见第三条(一)(1)。

  (2)参加国际技术业务会、研讨会有关费用按国家有关临时出国规定支出。

  (七)接待费

  此费用指必需的有利于适航工作顺利开展的接待活动所需费用,批准权限及支出项目、标准严格按照第三条(一)、(四)有关条款执行。

  (八)资料费

  购买、提取、印刷各种国内外适航管理资料、各类执照、证件需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或地区管理局领导批准;发行各种国内外适航管理资料、各类执照、证件需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上述费用经批准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九)翻译费及印刷费

  翻译费指用于翻译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资料、

文件、条例、法规所需的费用。

  翻译费:外译中:20元/千字

      中译外:25元/千字

  审稿费:4元/千字

  印刷费:从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印刷校对费:从印刷费中支出

第四条 其他费用

  (一)适航通告刊登费

  全局性的适航宣传及各种适航通告的刊登需经民航局适航司领导批准,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地区性的适航宣传需经地区管理局领导批准,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二)适航信息通讯费

  该费用指计算机联网通讯线路租用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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