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伦理学的,W.D.罗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的相关资料

关于伦理学的,W.D.罗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的相关资料,有谁知道吗?

功利主义与康德伦理学的这种义务单一性的思想固然有其崇高性和合理性,但他们把现实生活中多种多样的关系都化解掉了,把人性中丰富多彩的情感都置于理性的压制之下,功利主义与康德伦理学虽然出发点大相径庭,但都属于严厉的理性主义。功利主义的理性表现为基于结果的功利计算,它所认同的情感只是有助于最大化功利的无差别的仁爱;康德则崇尚先验的实践理性,只承认对道德律的纯粹的敬重的价值。这不能不使人怀疑他们这种简单划一的道德图景能否满足现实道德生活的要求。有鉴于此,20世纪英国著名伦理学家W.D.罗斯提出了一套独特的多元义务论,试图从根源上克服他们的片面性。他认为存在着若干个道德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彼此独立的,不能被一个更高的原则所统摄。因此,罗斯认为,义务的来源并非像功利主义或康德所认为的那样是唯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为不同的道德原则所规定。他提出,通过对日常道德经验的直觉,可以得出六种独立的自明性的义务或道德原则:一、诚信和补偿(弥补过失)的义务,这是基于自身过去行为的;二、感激的义务,这是基于他人过去行为的;三、公正的义务;四、仁爱的义务;五、自我发展的义务;六、不做恶的义务。参见Tom L Beauchamp,Philosophical ethics,P126—127, 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82。后四种义务显然是单一性的,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而前两种义务则是依据当事者之间特殊的关系而产生的,属于因人而异的差别性的义务,这无疑是对功利主义和康德理论的突破,更能反映现实道德生活的复杂性。例如,如果一个人的父亲和另一陌生老人都同时掉入水中,而他又只有救一个人的能力,他究竟该救谁呢?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的理论都很难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而按罗斯的理论则显然应该救自己的父亲,因为他对父亲具有对他人所无的厚重的感激义务。...

参考资料:http://www.yuandao.com/dispbbs.asp?boardid=2&id=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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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07
戴维.罗斯首次承认他攻击摩尔的功利主义或者说是伦理中立主义—这次非难是针对伦理中立主义方面的道德效果论。罗斯从一个重要观点出发,他讨论了好的行为和辩证给予效果论一些认同之间的不同(从行为范围)。他的攻击是基于自己的责任感,这样就可以很好的阻碍那并不很令人满意的物质上的责任和被认为一般很好的会做事的人的责任所带来的抵制情绪,从而做的更好。照自然的发展规律,其他类型的责任对这种发自内心的责任感都是例外---都是对效果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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