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共和国的政治

如题所述

共和国时代荷兰是属于七省所组成的邦联,可以说他们的政府是相互独立,之后各省筹组荷兰国家议会(Staten-Generaal)做为中央的机关,正式成为一个联邦国家,议会会址设于海牙。
各省在封建时代有以下负责秩序的人:高兰登公爵(Gelre)、荷兰伯国、泽兰伯国、前乌特勒支主教辖区、上爱瑟领地以及其他自由的行政区-菲士兰省、格罗宁根省,而事实上市有八个省份,德伦特省也是一个省份,但是该地实在太过贫穷因而获得免除向邦联政府缴纳税款,所以可以推论他们是有国家议会是有代表的,平时每个省份都有中央派驻的官员负责行政事务(而非政府首脑)被称做“专员”(raadspensionaris),战时则派驻“守将”(stadhouder)一职负责指挥军队, 所以通常守将比专员还要更有权力(因为握有军权),理论上专员之职并不会有太多职责,通常该省下辖的行政官员就会负责政务,在奥兰治家族掌权之后都改观,从威廉一世开始就几乎总是被多数省选为执政,泽兰省和乌特勒支省有时也会出任荷兰的执政,他们和奥兰治家族有相互较劲的意味在,奥兰治家族有家族的力量在支持着,而泽兰和乌特勒支省则受到国家议会的支持,国家议会希望取代半世袭的执政职位,而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体制。
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联省共和国的疆界大致确立,却立组成分子邦(Generaliteitslanden)统治的地位,分子邦大致上有以下几个:布拉班特邦(今日的北布拉班特省)、弗兰德邦(今日的泽兰省-佛兰德省)、林堡邦(今日马斯特里赫特)、高兰登邦(今日芬洛,在公元1715年成立)。
联省共和国的国家议会控制了东印度公司(VOC)和西印度公司(WIC),凡是任何出航等相关事宜都需要各省的同意,当中荷兰省以及泽兰省的决定权限最大。
之后美国的宪法深受荷兰共和国的宪法所影响,依据放弃法案也就是联省共和国实质上的独立宣言,跟之后美国的独立宣言如出一辙,尽管有诸多证据指出荷兰宪政影响美国这些立国原则,然而这些事情却不为外界有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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