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政治体制的实质是什么要

如题所述

    德意志帝国(德文:Deutsches Kaiserreich)亦被称为德意志第二帝国(第一帝国为神圣罗马帝国),是指从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统一(普鲁士王国统一除奥地利帝国以外的日耳曼地区)到1918年11月霍亨索伦王朝末任皇帝威廉二世退位为止的德国。其正式国号“德意志国”(Deutsches Reich),也是后来魏玛共和国和纳粹德国的正式国号。[1] 

    该国是当时世界列强之一,由27个领地构成,其中普鲁士王国占帝国大部分地区并拥有最多人口。帝国成立后,普鲁士国王和首相兼任德国皇帝和首相,实行君主立宪制,设立联邦议院和帝国议院。

    德国共经历了三个皇帝,分别为威廉一世、腓特烈三世和威廉二世。

    威廉一世在任期间十分信任俾斯麦,几乎所有政务都由首相俾斯麦处理,因此又称为“俾斯麦时代”。俾斯麦时代在位期间,最大的目的是防止法国一报普法战争之仇,他建立了同盟体系,与俄奥两国结盟,孤立法国。他的对外政策十分成功,避免与列国发生冲突,但内政却一败涂地,文化斗争与反社会主义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威廉一世逝世后,由腓特烈三世继任,但他仅在任99天,因此又称为“百日皇朝”。

    威廉二世在任期间,一手摧毁了俾斯麦体系,积极向外拓展殖民地,大幅修建海军船舰,并带领德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大战期间德国腹背受敌,加上齐默曼电报事件导致美国参战,最终致使帝国覆亡。

    战败后的德国建立了共和政体,被称为魏玛共和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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