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有用心的人”是什么人?

如题所述

而且,还应该是“组织者”。不过,从郑书记“企图”这个词的用法看,“这种人”应该还没有达到目的,也就是没有让事件“升级”或完全按他们的意图“升级”。那么,他们实际上也就是——有想法或者还有行动,但却没有达到目的的人。这也就是说“别有用心”其实只是在“用心”的特殊性上,而不在“行为”或结果的破坏性上。不然,不仅在中国,就是世界上的任一个法治国家,那他们也就都有可能要面对法律的裁判。而且——大家恐怕也能看得出,郑书记虽然说有“这种人”,却没有告诉我们“他们”都是什么人,是谁——只是说了一个范围“村里村外”,却没有点名。而“没有点名”这一点,以阿岔看,应该不是郑书记或当地“组织”不想点名,而是可能缺乏必要的证据,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依据——因为这个事件事实上是有一些人被“抓获”或“追捕”的。于是,我们便知道,“别有用心”在这里最多也就是一种可能性判断——即说话人可以“认为”而不是也暂时不好“断定”的。或者说,即使可以“断定”却也不能依法依“规”认定的。因为那是一种“用心”而不是“用‘行为’”。我可以怀疑你的想法“心”,但我不能认定你的“行为”,那自然就不好说“你做的怎么样”,而只能说“你想的”与我们有“别”样的味道。而这么一来,我们也就看清了“别有用心”这个概念的实质。即“它”只能是一个情感判断而不可能是一个理性判断。“别有用心”的人有没有?肯定有。不过,在一个法制或讲法制的社会,人们一般是不在意“一个人”“用心”怎么样的。我们看他的行为——你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因为“想什么”是个人的自由,不必跟别人一样的——比如阿岔想娶布吕尼做老婆,做梦偷银行。这该是“别有用心”中的很糟糕的那一路了,但您说,您能把我怎么样。恐怕萨科齐、银行老板也拿我没有办法。因为我只不过是想想、“用心”而已,没有用“行动”。甚至有时候,就是“我”的“别有用心”(比如想做布吕尼的丈夫)要化为行动,那也未必就不行。不然,咱就不讲道理不讲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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