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的意义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经过了长时间的探索。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几个县的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意味着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对于土地私有观念很深的中国农民是难以接受的。同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虽然按人口平均分配,也引起了一部分中农的不满。1929年4月,红四军前委制定的《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对《井冈山土地法》是一个原则性的纠正。1930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能实行土地国有,因为现在尚无全国的胜利政权可言,不能将土地归苏维埃所有解释为国有。”毛泽东根据在农村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的实践,最早明确提出田地归耕种的农民所有,纠正了从土地革命开始以来不符合中国革命实际情况的“土地国有”的主张。土地国有不符合中国当时的国情,必须首先变地主土地私有为农民土地私有,最后达到土地国有,这是中国土地运动发展的规律。

  此后,在土地革命的政策上,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1929年7月,闽西第一次党代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给地主以生活出路,“仍分给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也不没收中农土地。在土地分配方法上,这次会议提出了“抽多补少”的原则,即不打乱平分,以乡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平均分配。1930年6月,红四军前委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案中,除重申分配土地以人口为标准外,又针对富农自留肥田的情况,又增加了“抽肥补瘦”。这以后,毛泽东主持起草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等文件,规定了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终于形成了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办法。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将“耕者有其田”改为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行减租减息,是在团结国民党抗日的情况下,共产党对地主阶级所作的必要的让步。正如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所说:“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了其对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减租减息既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又调动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

  在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重新上升为主要矛盾。为适应国内革命战争的需要和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共产党及时调整了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五四指示》还有不彻底的地方,没有提出彻底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对地主和富农照顾过多。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由刘少奇主持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平均分配,并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及其他贫民。这些规定改变了《五四指示》中的不彻底性,成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战斗纲领。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针:“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还规定在土改中要注意两条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这条路线和原则,保证了解放区土地改革的胜利进行。到1949年6月,在解放区中已有1亿多农民获得了3亿多亩土地。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线,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中共中央决定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样做有利于孤立地主阶级,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也有利于推动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国民经济。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共分得7亿多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要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土地改革运动摧毁了几千年以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使农民群众成为了土地的主人。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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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经过了长时间的探索。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几个县的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意味着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对于土地私有观念很深的中国农民是难以接受的。同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虽然按人口平均分配,也引起了一部分中农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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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来你刚开始玩,,给你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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