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签了拆迁协议书,并付了公证费,但是拆迁公司一直没有喊我家一起去做拆迁公证,过了几天拆迁公司通知我家说拆迁公证做过了。
我想问一下,拆迁公司单方面拿拆迁协议书去公证合法吗?这种协议公证难道不需要双方到场并出具房产证等之类的证件就能公证吗?
我现在怀疑他们是否拿我们家签的那份协议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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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主要依据,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拆迁方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宝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县以上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批准捭的文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2.被拆迁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被拆迁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同意捭的输公证的,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该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公证处公证;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3.拟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奖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发酵公证处管辖;
(二)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任命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协议双方已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
而且公证处也不应该这样允许他们做公证
公证之所以有公信力,当然是因为当事人都到场
所以您的怀疑是有效的
但是也可能存在拆迁公司和公证处有一种不正当关系
他们的业务公证处都做简易处理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房屋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拆迁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协议、村镇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等。为了强化房屋拆迁工作管理,保障房屋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由拆迁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