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指定银行(非保兑行)被开证行授予付款的权利,指定银行有没有付款的义务

指定行有权利付款,但是付不付款可以由开征行决定吗

可以付款,也可以不付款,因为它没有义务,但是必须接受开证行的指令和委托。
扩展资料:
一、保兑信用证和信用证转开的区别:
1、保兑信用证和信用证转开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保兑信用证是受益人不信任开证行的信用,要求有其它信誉好的大银行对该转开行开出的信用证做担保;而转开信用证是原开证行因为自己的信用不够好,但是向做信用证业务,便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向一家信誉好的银行转开信用证。由此可知二者的性质有着很大区别。
2、保兑信用证一般可以由开证行指定(通常是通知行),也可以由受益人指定。但是,保兑行是否予以保兑,由被指定的保兑行自行决定。
3、如果做福费廷,通过增加保兑行或者信用证转开是可以解决增加福费廷业务的可接受性,但不是绝对的——除非保兑行或转开信用证的银行的信用度为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所接受。
4、自UCP600颁布只有,凡是信用证一经开立皆不可撤销。换句话说就是,现在没有可撤销的信用证了。
5、另外有可转让信用证——这个概念与前述“转开信用证(由原开证行为开证申请人)”的概念是不同的。

二、开证行 保兑行 承兑行之前的关系:
1、开证行issuing bank,就是开信用证的那家行,对于相符单证有付款义务的;
2、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对信用证加保,和开证行一样对相符交单有付款义务。对受益人而言就是双保险,既可以交单给开证行也可以交单给保兑行;
3、承兑行,ucp600没有专门规定,一般就是指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者议付行觉得单证相符或者不相符但也接受单据,给交单行发的电文,声称受益人的单证被accepted,注明到期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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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22
没有,它可以不付款的,这个责任最终还是要由开证行来承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22
可以付款但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开证行的指令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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