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起讫时间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起讫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正式实施,规定了对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讫时间如下:
  一、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从下月起提,当月减少的从下月起不提;
  二、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应当继续使用,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
  四、发生后续支出致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重新计算折旧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资产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建议各单位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确定为30年。
  会计处理时,根据本月应计提折旧额编制转账凭证入账: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贷:“累计折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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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4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 回答这个问题: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24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亦均未做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购入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是纳税人的钱。行政事业单位不上缴利润,所以才不用提折旧。但是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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