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

以下问题,请能条分缕析并列举史料说明
礼与法的区别以及礼在中国文化中的精义。

简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一、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观点1:“礼”与“法”的现代诠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现代诠释是我们讨论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基础.所谓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现代诠释其实质就是用现代的西方的“法”的 “理论体系”或者说“话语体系”去界定中国古代“礼”与“法”的性质.在我们现代人的“法”的观点中,中国古代的“礼”与“法”到底是什么?
然而,由于在中西文化的语言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语意表达,因而这项工作本身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明显的十分不“科学”.这种困难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开始就存在,例如严复就明确地提出过:“西方‘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
观点2:“礼”是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系,它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伦理规范、行政规范、法律规范于一体.
中国古代的“礼”的范畴远大于今天的“法”,它的内容包罗万象,广泛地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与社会生活.“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因而,我们今天说礼是自然法、神权法、习惯法、民法、宪法等等都有一定道理.但“礼”就是“礼”.
观点3:在中国的古代,礼是今天的“法”体系的核心内容,但今天的“法”体系又不仅仅包括礼,而且律、令、格、式、例、敕以及民间的家族村落法也属于今天的“法”的体系.
观点4:中国古代的“法”是与“礼”并存,且主要是在“礼乐崩坏”之后建立的另一种行为规范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刑”与“政”,即“刑律”与“政令”. 譬如,古文中的“法”字,本身就取“灋”型,对此,《说文》解释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法”与今天的“法”的定义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古代的“法”更多是今天的“法制”,而“法理”部分则要到“礼”“义”中去寻找.

二、 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
观点1:(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法”“刑”作为一种独立于“礼”的行为规范很早就存在,刑起于兵,《尚书》中的“誓”“诰”“五刑”都是“法”的原型.但法的真正兴起,作为一个系统是在“礼乐崩坏”之后,传统的“礼”已经无法调整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政治生活,思想家们走向了两条完全不同的救世之路:法家抛弃“ 过时”的礼乐秩序,企求“重建”“刑”“政”的秩序体系,而儒家试图对“礼”进行革新,在礼的范围内“复古”社会秩序.
观点2:(礼法之争的政治焦点)“礼”的重要特点是“别”“分”,维护“宗法”体系中传统血缘政治贵族的等级特权.“法”“律”的重要特征是普遍适应性,《说文》解释道:“律,均布也”.即“壹刑”,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其 “变法”的重要政治取向是剥夺贵族的特权,建立君主集权的“郡县制”.
观点3:(礼法之争的价值焦点)“礼”之规范体系以“德”为基础,以“教化”“修身”为手段,以“和谐”“中庸”“平衡”为目的,以“仁爱”为规范的价值追求.而“法”之规范体系以“政”为基础,以“刑杀”为手段,以“耕战”“富国强兵”为目的,以“功利”为价值取向.

三、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流
观点1:“礼法”合流的目的是为“法”提供一个“仁爱”的“善、良”标准,以“礼”之“德”为“法”的基础,为法条的合理性提供“礼”的依据.
观点2:“礼法”的影响是相互的,其结果不仅改造了“法”,而且改造了“礼”.“礼”的特权不仅仅赋予皇室贵族,而且赋予官僚贵族,又同时受到君主集权的极大限制.
观点3:“礼”的“差等”性与“法”的“普适”性的矛盾与冲突一直存在,贵族特权在法律中的体现在魏晋时走向高峰,不仅是“八议”“请”“减” 等刑罚制度的确立,而且“九品中正制”将“家世”作为首要的任官标准.而到唐朝礼法结合几近完美,但“科举制”的推行证明了政治家对“礼”的特权开始进行反思,但最终没有严格执行,唐朝因而也没有罢脱“藩镇割据”进而灭亡的悲惨命运.而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的“重典治吏”都可以发现“礼法”之间的这种矛盾的踪影.

四、现实意义与思考
今天我们又面临着一个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礼法”再一次“崩坏”,“法”再一次脱离传统的“礼”的轨迹在“变法”的旗帜下开始独立运动和发展.但这一次不再仅仅以“功利”和“富国强兵”为目的,而包含有更多的诸如“自由”“平等”“民主”等西方法律价值内涵.然而,西方的价值观我们能够真正“移植” 并“接轨”吗?传统的“仁爱”体系就真的会一去不复返吗?追问

这跟我问题没联系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熟悉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条件,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熟悉存在很多误解和偏见.如以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熟悉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礼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由于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圆通的体系.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奠仪式.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公道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所以学界很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进礼所调整的范围.礼得到了国家与法律的支持和强制性保障.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的作用可以回纳如下:
  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
  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正是由于人接受礼义,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亲,长幼之序,夫妇之别.这些体现在法律上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义”、“不睦”、“内乱”被列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现了“礼之所往,刑之所取,出礼则进刑”的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也是区别文明与野蛮,华夏与“夷狄”的重要标志,华夏族是以“郁郁乎文哉”的礼义之邦而自傲于世的.对于不遵礼义的“夷狄”,则贬之为“若禽兽然”.礼不仅是华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文明与进步的象征.
  2.别贵贱,序尊卑
  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公道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于是礼的政治哲学色彩更加浓厚了.不仅如此,源于宗***理关系的礼,又促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固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但却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3.经国家,定社稷
  礼最为重要的作用是经国家,定社稷.礼是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根本指导原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独裁的理论教条,从周公制礼后,礼便被视为“国之干也”、“国之常也”、“王之大经也”.礼是国无失其民,王无失其臣,贵无失其贱,尊无失之卑的强大精神支柱,是长治久安的根本.追问

能简洁点吗?这只是简答题=-=||

追答

我晕。。。你要从里面提炼重要信息啊

追问

我。。。纯理科思维的我要会提炼就不会来问人要答案了。。==||

追答

礼是规范人的一般行为,法是规范人的极端行为。礼没有约束性,法则有约束性。法和礼的最大区别是与利益的直连关系。即法解决利益冲突礼则不是。
精益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由于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规范、圆通的体系.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3-26
礼,实际上说的是周礼,也是孔子一生的追求和政治学术理念,儒家的中心就是这个礼。而法则指的是法家,他们的政治理念则是通过严厉而相对公平的法律来把所有人的力量全部凝聚在一起,这两种理念种是教化为先,礼。一种是以强力去规范。前者着重于人心而见效慢,后者见效快但依托与强力之上,一旦发生状况就很容易崩溃。一般来说,乱世用法,盛世则以礼为主。两者看似对立,实际并非如此,两者其实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寄望于礼就能改变人心,人人都变为圣人那是不可能的,只能成为海市蜃楼,完全用法的强力去驱使奴役人民,却对他们毫无半点怜悯之心,这最终也会成为沙滩上的城堡,根基不稳。中国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表面用礼来治国,可是法却并没有丢弃,而是儒法并用,外儒而内法。但是实际过程中往往偏重于其中一种,这也完成了不断的王朝更迭。
第3个回答  2019-06-22
1.美国:
1787年宪法是“美国第一次革命的一重大成成”,是一部“进步”的宪法,是“保守派的业绩”。因为:①联邦宪法在满足了保守派政治、经济上的要求的同时,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新国家能得以维持军队,以对付英国及西班牙的侵略。②这部宪法包含有大量的民主要素,如,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的形式;确立共和制,实行民选政府制度等。
英国有没有宪法还在讨论,不提!
2.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雄才大略的君主,其非凡的功绩在中国帝王中也只有数人能与之相比。虽然他在晚年大兴土木,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但他对中国历史所作的功绩远远大于他的过失。正如司马迁在《史记》中所评论的:“及至秦王,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棰拊以鞭笞天下,威振四海。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系颈,委命下吏。乃使蒙恬北筑长城而守藩篱,却匈奴七百余里,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弯弓而报怨。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鐻,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然后斩华为城,因河为津,据亿丈之城,临不测之溪以为固。良将劲弩守要害之处,信臣精卒陈利兵而谁何,天下以定。秦王之心,自以为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
你人一下列太多了
第4个回答  2019-07-31
2.(2010年高考湖南文综28题)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世上有两种形式的平等,即数量平等和比值平等。数量平等是绝对平均主义,比值平等则是根据个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根据以上观点,通常所说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
A.更接近于数量平等
B.更接近于比值平等
C.数量平等高于比值平等
D.既非数量平等又非比值平等
[解析]测量目标:历史阐释/从不同的主题和观点解释历史事实、历史变迁。考试内容:雅典民主政治(民主、平等等基本概念)?分析:题目的条件是给出了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两种平等——数量平等和比值平等——的定义,题目的要求是运用亚氏的两种平等的理论分析“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实(历史)现象。故首先必须理解两种平等的含义:根据题干材料,数量平等意味着不考虑个体之间的差异,一律按人头平均分配;比值平等意味着要考虑个体差异(实际价值,包括能力),根据差异按照一定的标准(比例)进行分配。“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有一个分配标准,故选B。当然学生完全可以直接从常识出发,对于绝大多数考生而言,只能根据自己的高考成绩(分数),被录取到相应的高等院校或不被录取,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而高考成绩是考生实际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根据这一标准在上百万考生之间分配相应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是与“比值平等相”近的。如果按照“数量平等”来分配,则意味着人人都上大学,甚至人人都上同一所大学(如北大),前者目前还无法实现,后者显然荒谬,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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