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国家是怎样设置政府机构的

如题所述

西方各国政府基本上采取的是市场经济管理模式,政府对经济和一般社会事务采取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综合调节、行业自主的管理方式。多采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以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政府不插手和指挥社会各行业的具体活动,只用指导、协调、扶助、服务、激励、处罚等方法,让社会各行各业在法律的范围内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自行发展。因此,在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西方各国几乎都没有行业性的指挥和领导机构,而只有综合性的法制、调节、信息和监督机构。这是特点之一。
由于主要是宏观管理,西方各国政府一般只有十几个部级机构,而经济类部级机构一般只有4-6个,约占1/3。就是在经济类机构中,大部分工作人员也是进行综合调节、法制监督、信息服务的,直接管理企业的人员在很多国家几乎没有。例如日本的通商产业省,负责管辖调节工业、商业、外贸、对外经济合作、资源能源、中小企业、工业技术、专利权等等,管辖范围相当于目前我国十几个部级机构,而省(部)机关总共只有约2000人。它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起草经济法规,制定贷款政策、税收政策,调查反映市场需要,引导、扶助中小企业。其他西方国家的类似机构大体也如此。
再一特点是,西方各国政府宏观管理经济,紧紧依靠法律手段,因此法律系统极为发达,人员也多。各国除有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各级法院外,在行政系统内均有阵容强大的法务机构。美国司法部有51000人,在编制上名列国防部、财政部、内政部之后,为第四大部。此外,政府各部都设有法律总顾问和法务办公室,负责本部一切法务,协调本部的立法工作。日本法务省有48000多人,按直接工作人员说是排在大藏省之后的第二大政府机构。除法务省外,日本还设有直属于内阁的法制局,局长列席内阁会议,总编制有70余人,比目前我国相应的机构要大得多,重要得多。西方各国还普遍设有行政法院。西德设有联邦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联邦机构之间、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争议。英国为审理国家行政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以及政府官员与公民之间纠纷而设立的各种行政裁判所有2000个左右。
西方政府的自身事务的管理也多用法律手段,如政府机构设置、政府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政府工作程序、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等都由有关法律加以规范,并有专门部门检查监督,如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惩处。如美国规定,设置或撤销内阁部,必须经国会立法。日本有《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工作人员最高限额,在这个最高限额内,政府过一定时间发布一项《定员令》,规定各部门人员编制限额。政府机构和人员在各层分布也比较合理。在中上层,既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也有相当比例的咨询和监督机构,而且管理幅度适中,层次较少,各级副职一般均1-2名。另外,由于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因事设人,人事相宜,很少重叠机构和冗员。
西方国家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另一特点是,负责经济宏观调节的财税人员在政府中占很大比例。很多国家的财政部在人数上都是第一大部或第二大部。日本大藏省在全国各地的税务人员有5万多。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税务人员共有15万以上。日本的会计检查院有职员1200余人,美国会计总局编制达5300人。美国商业部仅统计人员就有16000人,占商业部总编制的1/3。
西方各国除有专门的经济和行政监督部门外,一般在各部内还设有经济和行政监督机构。如美国各部内一般都设总检察官及其办公机构,负责监督检察本部行政和经济效能,调查、纠举经济违法行为等。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必然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市场经济模式,这是改革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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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8
西方各国政府基本上采取的是市场经济管理模式,政府对经济和一般社会事务采取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综合调节、行业自主的管理方式。多采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以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政府不插手和指挥社会各行业的具体活动,只用指导、协调、扶助、服务、激励、处罚等方法,让社会各行各业在法律的范围内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自行发展。因此,在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西方各国几乎都没有行业性的指挥和领导机构,而只有综合性的法制、调节、信息和监督机构。这是特点之一。
由于主要是宏观管理,西方各国政府一般只有十几个部级机构,而经济类部级机构一般只有4-6个,约占1/3。就是在经济类机构中,大部分工作人员也是进行综合调节、法制监督、信息服务的,直接管理企业的人员在很多国家几乎没有。例如日本的通商产业省,负责管辖调节工业、商业、外贸、对外经济合作、资源能源、中小企业、工业技术、专利权等等,管辖范围相当于目前我国十几个部级机构,而省(部)机关总共只有约2000人。它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起草经济法规,制定贷款政策、税收政策,调查反映市场需要,引导、扶助中小企业。其他西方国家的类似机构大体也如此。
再一特点是,西方各国政府宏观管理经济,紧紧依靠法律手段,因此法律系统极为发达,人员也多。各国除有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各级法院外,在行政系统内均有阵容强大的法务机构。美国司法部有51000人,在编制上名列国防部、财政部、内政部之后,为第四大部。此外,政府各部都设有法律总顾问和法务办公室,负责本部一切法务,协调本部的立法工作。日本法务省有48000多人,按直接工作人员说是排在大藏省之后的第二大政府机构。除法务省外,日本还设有直属于内阁的法制局,局长列席内阁会议,总编制有70余人,比目前我国相应的机构要大得多,重要得多。西方各国还普遍设有行政法院。西德设有联邦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联邦机构之间、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争议。英国为审理国家行政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以及政府官员与公民之间纠纷而设立的各种行政裁判所有2000个左右。
西方政府的自身事务的管理也多用法律手段,如政府机构设置、政府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政府工作程序、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等都由有关法律加以规范,并有专门部门检查监督,如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惩处。如美国规定,设置或撤销内阁部,必须经国会立法。日本有《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工作人员最高限额,在这个最高限额内,政府过一定时间发布一项《定员令》,规定各部门人员编制限额。政府机构和人员在各层分布也比较合理。在中上层,既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也有相当比例的咨询和监督机构,而且管理幅度适中,层次较少,各级副职一般均1-2名。另外,由于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因事设人,人事相宜,很少重叠机构和冗员。
西方国家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另一特点是,负责经济宏观调节的财税人员在政府中占很大比例。很多国家的财政部在人数上都是第一大部或第二大部。日本大藏省在全国各地的税务人员有5万多。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税务人员共有15万以上。日本的会计检查院有职员1200余人,美国会计总局编制达5300人。美国商业部仅统计人员就有16000人,占商业部总编制的1/3。
西方各国除有专门的经济和行政监督部门外,一般在各部内还设有经济和行政监督机构。如美国各部内一般都设总检察官及其办公机构,负责监督检察本部行政和经济效能,调查、纠举经济违法行为等。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必然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市场经济模式,这是改革的必然趋势。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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