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宪法体现的民主思想

如题所述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行政权:宪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国家,其中普鲁士王国占特殊地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议会并无实权;规定了军事警察制度。

立法权:议会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相当于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帝国议会(相当于下议院),权力较小,具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无行政监督权。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作用

①德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
②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
③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
④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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