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题目:某国有企业(1)销售收入4500万元,销售成本2000万元,增值税700万元,营业税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82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研发费40万元,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年的利息50万元,年利率10%(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
(4)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行政罚款1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款20万元。
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

利润=4500-2000-80+300+18-1500-500-80-30=628万
应纳税所得=628-5+(50-24)+(820-720)+(50-30)+1-40*0.5=750
其中有一点,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款20万元这点不是很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此题暂按可以扣除

应纳所得税=750*0.25=192.5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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