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利法案》,英国君主的权利受到了哪些限制?

如题所述

英国《权利法案》背景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这位未来的国王将来必定信奉天主教无疑!这样,原来人们认为詹姆斯二世死后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儿将继位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人们决定采取行动。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玛丽二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编辑本段]英国《权利法案》内容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英国《权利法案》意义:
  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 [编辑本段]英国《权利法案》续作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它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最后顺便补充两点:1《权利法案》在英国起宪法作用,属于宪法性质文件,但它并不是成文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2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后,曾于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补充了10条修正案,这10条修正案也往往被称为《权利法案》(或《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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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0
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第2个回答  2013-10-10
以 下权利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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