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来公司工作,之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到2008年转到劳务派遣公司,现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应怎样计算

如题所述

按照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没扣保险公积金及个税之前)为基数,分两部分支付:1996年~2007年,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足一年按一年算;2008年~2014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满半年按半个月算,超过半年按一个月计算。2008年前没签订劳动合同比较麻烦,当时转到劳务派遣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要求支付补偿金企业肯定会百般推脱,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因为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如果协商不成,建议你在当地找一个专业劳动法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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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到你!追问

2008年前和2008年后是否加起来最多不超过12个月补偿?还是前后分别计算不超过12个月?

追答

如果你的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那就不存在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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