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人关系怎么填写?

如题所述

1. 若您与丈夫或妻子之间的关系,应填写为“夫妻关系”。
2. 若您与儿子或女儿之间的关系,男性填写为“父子(父女)”,女性填写为“母子(母女)”。
3. 若您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应填写为“兄弟姐妹关系”。
4. 若您与父亲的姐妹家的孩子之间的关系,应填写为“堂兄弟姐妹关系”;若您与母亲的姐妹家的孩子之间的关系,应填写为“表兄弟姐妹关系”。
5. 若您与爷爷或奶奶之间的关系,应填写为“祖孙关系”。
相关规定:
第一,亲属的产生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一是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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