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购了一批电子产品作为赠品(总金额在50万左右),赠品与我单位销售的产品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已收到了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产品发生赠送行为时,赠品是不会与产品一起开具在发票上的。
请问天下高手:账务上该如何处理呢?购进时的税额可否作进项处理?是作入库还是直接进费用好?有说法是赠送要视同销售,那增值税申报表上该如何体现呢?
问题有点混乱,希望能提供相关政策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分录。
一、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
1、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购入的商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赠送客户商品的账务处理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百度百科
假定你公司当期销售100个高压锅,同时送出100个台历,税务处理如下:
流转税方面,确认销售高压锅的收入,其销项税额为1700元(100×100×17%)。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结转高压锅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你公司赠送台历的销项税额为170元(10×100×17%)。
借:营业费用 770
贷:库存商品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从以上看出,你公司当期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元(1700+170),并据此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你公司向顾客赠送台历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其相应的所得400元(10×100-6×100)。因此,你公司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还应将赠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