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设行省如何加强了中央集权

如题所述

第一,“概念内涵说”
什么是行省?为什么要建立行省制度?元朝(公元1271—1368年)是由蒙古族建立起来的庞大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政权。元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到西伯利亚,南到南海,西南包括今西藏、云南,西北至今新疆,东北至鄂霍次克海。“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盛”,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为了加强对全国有效的管理,元朝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实行行省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全国的最高行政机构(当时中央的宰相府,一般称为都省),大都及附近地区,由中书省直接管辖,称“腹里”(包括今天的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因蒙古人征服中国,不敢把政权分散,要完全把握集中在中央,为了控制统治区(汉人聚居区),
不使地方掌权生事,中书省便往各个区域分派中央官员,称为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中书省(行走的、临时的、分支的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元代是有中央无地方的,中国只是其征服地,就像英国统治香港。元代的地方政权不交给地方,乃由中央派行中书省管理。所以行中书省正确定义,并不是地方政府,而只是流动的中央政府。换言之,是中央侵入了地方,中央需要派一个大员来镇压某地方,就派一个外驻的“宰相”。这种行省设置,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行省的设置使全国各省都“支离破碎”,不能统一反抗,而任何一区域也很难单独反抗,这是行省制的内在精神。
第二,“权力来源说”
行省长官是中央官,以都省官“行某处省事”系衔,派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的权力,相当于中央宰相,由朝廷任命,是代表中央来管理地方的。行省负责民政的官员属中书省管辖,负责军务的官员属枢密院管辖,各省的政务需要通过中书省进行协调统一或向皇帝报告。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这就使得行省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中央派出机构,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
所不具备的,这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管制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第三,“权力控制说”
即中央权力控制地方权力。元代行省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发展演变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呢?新课标高中历史教科书必修1用“权力控制说”作出解释,人教版教科书的解释是:“行省长官由朝廷任命”“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但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人民版教科书的表述更具体、全面一些,行省“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各行省的重大民政事务必须呈报中书省,军政要务则需呈报枢密院。没有来自中央的诏旨,行省官员既不能更改赋税征收制度,也不得调动军队”。
元代沿袭传统做法,中央全面控制地方行省权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行政人事权上控制行省长官及其下属官员的任命权,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
二、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调兵权在枢密院而不在行省长官;
三、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
四、在司法方面行省的大案要案由中央审查;
五、从监察权上强化对行省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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