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者看到"雨伞爸爸"撑伞这一幕拍下来并放在网上是否有侵犯了刘侨的肖像权

如题所述

您好!这一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拍下照片后的用途,是否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1988年4月2日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重申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但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下列情形通常认为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新闻报道中使用具有新闻价值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肖像,报道历史事件或人物事迹而使用某人肖像;
(2)为本人利益而使用,如用于寻人启事;
(3)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者肖像,如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等
(4)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时强行使用自然人肖像;
(5)传播参加游行、庆典活动中的消息所使用的肖像;
(6)食物记叙评论、以及信息宣传需真实再现当时情况而使用个人肖像;
(7)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合理使用在职员工的肖像;

(8)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大家正在搜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