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存在的意义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在报道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及重庆律师吴家友等近20人,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同时,还提供了这样一项数据:“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接下来,文章引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的话解释说:“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连所谓的政法干部都有如此的高论,只能说明我们的普法是失败的!现代司法制度和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之间的之间的冲突,让艰难中的中国律师更加尴尬与悲哀!中国律师意义何在?前途何在??如此悲哀的做中国人权的遮羞布,不如取消律师制度!反正中共有那么多一“英勇无畏”的警察,“大义凛然'的检察官和“公正廉明”的法官,他们各个嫉恶如仇,一定可以充分保证中国人的“人权'。律师可以去死了,不是吗?现实如此

律师存在的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也是人,具有社会人的一切喜怒哀乐,人类的一切原始欲望他们都有。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职业作为一种劳动,其首要目的是满足人的生存。休莫在《人性论》中认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后一层次的需要是建立在前一层次满足的基础之上,其中,第一层次是生理需求(包括吃、穿、住、行及性),最高层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律师也不能免俗。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靠自己合法的劳动获得报酬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是人,也是需要为衣食,为父母儿女努力工作的人。让他们额外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背负太重的道德枷锁对他们不公平。
其次,我们不能否认,如果一个人仅仅把工作当成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他不会有幸福感,因为他不会受到更多人的尊重,也注定不会有很大的成就,也仅仅是满足了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这就是工作和事业的区别。每一种职业(仅指合法的)都有存在必要性。其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也具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只是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它的社会意义吧了。比如,大家以为生意人惟利是图,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切思考的原动力。但是,他们在攫取个人的利益的时候,已经拉动了经济的增长,而其纳税行为本身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这还是在从一个非民族企业家或者慈善家的高度来评价,而仅仅要求其合法经营而已。因此,我们说,律师这一职业的存在,肯定是有其存在的社会必要性。我们就选取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下。我们知道,在审判模式中,公、检、法代表着社会的公权力,这一群人掌握着国家赋予强有力的司法权力。虽然他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但因为其公权力的共同性决定了这种制约的局限性。从机制上讲,一种权力的受制约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容易滋生腐败的的可能性。而具体到司法,其廉洁、公正性必须要求受到私权利的制约,从这个角度讲,在整诉讼过程中,实际上一直存在着私权利和公权利的矛盾(尤其体现在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无论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是多么飞扬跋扈,在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都是十足的弱者。因此,在这里,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为权利而斗争(特指私权利),实际上,根据国情,律师为实现这一目标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更需要执法机关尤其是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制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因此,公权力的实施者和律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公、检、法的同胞视律师为绊脚石,以为律师是专门妨碍工作的。实际上,他们不明白这一工作形式上的对抗而非对立性。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他们看到律师为那些他们从道德上归类为坏人辩护时,就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至少为了钱而忽视了做人的道德水准。实际上,我们还要回到上一个话题。从情感的角度讲,很多罪犯确实干了很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但律师作为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人,其任务是让罪犯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法的审判,尤其体现在维护程序的合法性上。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是“宁可漏,不错杀”,这是实现公正的合理代价。而律师是这一精神的忠实捍卫者,尽管有的律师在工作实践中有违背道德层面上的行为,那也是合理代价,是为了实现法的整个社会意义上的公正价值而牺牲个体意义上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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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9
简单讲,律师的工作同医生有类似的地方。不同的是,医生拯救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律师拯救的是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权利。自己的权利,不争取,肯定没有结果;争取未必有结果。律师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是专业帮助作用,达因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也是一直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每一位需要帮助的朋友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任何权力,如果没有制衡,就会走向腐败。法官的司法公权力也是一样。文革期间,取消律师,检察官很高兴;不久发现没有了律师,检察官也没有意义了;取消检察官,法官很高兴,不久却发现自己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要公安局一家就够了。对于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当时的罗马帝国皇帝曾经有如下的评论:“首先,所有的律师均为他们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保护,使他们不超越争讼功利所要求的限度,不超越争吵的限度,使他们做诉讼所要求做的事情,避免侵害他人。因此如果某个蛮横的人认为不应当根据理性而要采取谩骂进行争讼,他的主张就将受到鄙视;实际上,不应当怂恿那些不顾争讼主题,却公开地或者狡诈地对自己的对手进行谩骂的人。那些在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民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耀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律师们也是在战斗。”从这段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当时社会,律师在人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和重要地位。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呵呵,首先,刑事案件只是律师业务的一小部分,且现在多数律师不办理刑事案件。中国律师在风险预防、制度建设、保障经济运行等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刑事案用胜诉、败诉的概念并不合适,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意义在于一个公正的结果,就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整体上是偏右,也就是不是冤枉了很多人,而是存在放纵现象,这种情况下,律师要做无罪辩护,基本上都是所谓的败诉,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什么败诉?另外,我们现在的社会基础不好,存在许多不正确的观念和追求。
个别政法干部的话只代表他的个人观点,说明不了什么,也代表不了什么,更改变不了什么。
地球上从有狗那天起,就没有不带成本的正义,社会错综复杂,更没有必然实现的正义。律师收费是必须的,也是天经地义的,任何政法干部无权说三道四,这不是什么二次伤害。当然,如果律师违法乱纪,另当别论,我支持依法严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2-31
律师存在的意义是能够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尽快的实现,如果没有律师与权力部门抗衡,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就会更慢,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就继续遭受权力的侵害。
第4个回答  2009-12-31
只要秉公执法,不贪图利益的诱惑是不会有事的。有事的都是太贪图利益驱使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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