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30多岁想要改名,改成了之后,可能产生哪些麻烦?

如题所述

成人改名确实会带来一些麻烦和影响,但我认为这些影响是我可以承受的。例如,刚开始改名时,很多已经熟悉你的人可能一下子适应不过来,尤其是经常在你身边的同事、同学和朋友。你需要慢慢纠正他们称呼你新的名字。我的情况下,在公司我是用英文名,但同事很快就改叫新名字了,大概花了几个月的时间。而父母和亲戚还是叫我原来的名字的小名。
你需要向周围的人解释你为什么要改名字,这可能会让你感到烦恼,所以你要想好怎么解释。当然,有人可能会开玩笑,问你是不是犯了什么错误。这些你都不用放在心上,大家笑笑就过了。
对于一些学历证书上的名字,已经生成的证书是无法改的。如果是还没拿到的证书,你可以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开具一个更名证明,然后带上户口册到学校相关部门去改。我改名的时候,也是用原来的名字考了学校,然后改名字之后又到学校改过来,是带着更名的证明和户口册到教务室改的,很快也很简单就改了。
如果你要用到一些没改名字的证书时,你可以注明你的曾用名,出具一个你户口册上改名那页的复印件。这可能比较麻烦,会影响你应聘。但我想人是在不断学习的,我原来名字的证书到现在基本就没用过,因为有了新的证书,有了更能证明你能力的证书,而且都是现在用的名字。
以下是关于改名的一些具体程序和要求:
1.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以下证明材料:
-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派出所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2.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以下证明材料:
-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出生证》或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因和原始凭证;
-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于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
- 打印变更更正申请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3. 公民要求变更民族,需持以下证明材料:
-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
- 打印变更更正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审批。
4. 公民要求变更性别,需持以下证明材料:
-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省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
- 派出所户籍内勤打印变更更正表交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审批。
5. 性别入错需更正的准备以下材料:
- 本人书面申请(16岁以下人员需由监护人申请);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不需身份证);
- 性别入错的原始证明材料;
- 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 派出所内勤打印变更更正表交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审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 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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