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的相关知识

如题所述

科举制度的相关知识如下:

1、察举制

汉代一种自下而上选拔官吏的制度。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方正、文学、茂才(汉代避刘秀讳,称秀才为茂才)、明经、有道等。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茂才科;由皇帝不定期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或诏举,如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有道等科。

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汉文帝十五年(前165),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特科察举的制度由此正式确立。

2、征辟制

是汉武帝时开始推行的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征是指皇帝下诏聘召,有时也称为特诏或特征。皇帝下诏指名征聘,往往是由于被征聘者在社会上颇负声望,或是出于大臣的推荐。

辟是指公卿或州郡征调某人为掾属,再向朝廷推荐,汉时也称辟召或辟除。皇帝下诏征聘或官府辟召,被征辟者可以应聘,也可托词不就。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征辟制地位仅次于察举制。

3、孝廉

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推举孝顺父母、品行方正的人。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

秀才在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体制。孝廉举至中央后,经选拔才能被任命为地方或中央的有关官职。汉顺帝阳嘉元年(132),规定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孝廉科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从西汉到东汉初,察举的实施比较严格,保证了王朝对行政人才的需求,特别是孝廉一科是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但东汉后期的政治腐败,造成了严重的察举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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