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是遗失,那么报警时没有用的,警察不会受理。
第二种,如果是盗窃。每个地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都不太一样,如果手机的价值达到了立案的标准,那么就会立案。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扩展资料:
日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来广营派出所破获一起系列盗窃手机案,核破案件14起。
7月初,朝阳区东五环某培训中心宿舍内接连发生数起手机失窃案件。经查,发案时间集中在凌晨,被盗事主全部都是培训中心的住宿学员。针对此类突出警情,办案民警调取了全部案件的视频监控,仔细甄别。
经过大量分析和比对,民警很快发现一名可疑男子,他总是凌晨4、5点钟从培训中心宿舍出来,背着一个双肩背包,身高1米7,身材偏瘦。经培训中心工作人员辨认,这名男子很像原来的学员孙某。顺着这条线索,民警迅速展开工作,并于8月16日将嫌疑人孙某抓获。
经讯问,嫌疑人孙某对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孙某供述,其曾在培训中心参加过培训,对内部环境及管理比较熟悉,第一次得手后,没见事主报案,遂接连6次于凌晨溜入培训中心的学员宿舍,趁事主熟睡之机盗窃手机。现警方已核实案件14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朝阳警方侦破一系列盗窃手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