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省(市)的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相应职权。

第三条 办事处负有对外联络、经济协作、信息反馈和接待服务四项职能,并负责对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的指导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为中心,认真贯彻“南联北开,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发挥办事处的地域优势和职能优势,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同驻地经济部门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资企业的联系,全方位、多渠道的为我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为中外客商到我省投资办企业牵线搭桥。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黑龙江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协调和办理有关事宜。

  三、充分发挥窗口作用,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宣传好黑龙江的经济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名特优产品,提高黑龙江省的知名度,扩大黑龙江省在国内外的影响。

  四、利用驻地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做好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为省委、省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

  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省领导及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县在办事处驻地及联络区域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六、受当地党委和政府委托,协调和联络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

  七、加强与驻地的外省市办事处的联络,扩大办事处的外联网络,拓宽合作渠道。

  八、加强与办事处驻地周边省市的联络工作。各办事处联络区域分工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负责联络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驻天津办事处负责联络山西省、河南省和山东省;

  驻上海办事处负责联络江苏省和浙江省;

  驻大连办事处负责联络辽宁省和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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