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退税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个人所得税退税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一、正面回答:
1、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额。
2、计算结果大于0,税务局会退税,计算结果小于0,需要补税给税务局。
3、综合所得收入额=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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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但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
4.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
5.年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为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
三、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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