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有企业财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国有财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将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有关机构运营,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职责。第三条 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的委托方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行使委托方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草拟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对委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和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四)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式;
  (七)对受托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委托运营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的受托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目前先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转体后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中试行。
  受托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主要任务是从价值形态上经营国有资产并使其不断增殖。有条件的也可以经营实物资产,即自办、自营企业。第五条 受托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要职责是:
  (一)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二)委派或推荐产(股)权代表,按法定程序进入其拥有产(股)权的企业的权力机构并对其实施奖惩;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及出售小型国有企业,批准国有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审批国有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整体出售国有企业的财产和变现收入;
  (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决定和批准对企业的投资;
  (六)与有关部门衔接,做好企业生产调度、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能源物资供应及筹资融资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第六条 受托机构根据经营形式,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实行董事会制。其主要负责人按下列规定任免(解聘、聘任)、委派(更换):
  (一)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公司总经理由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
  (二)实行董事会制的,国有资产产(股)权代表由市人民政府委派(更换),按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人民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聘任(解聘)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人员的审查、批准、备案程序按市有关于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方案按下列程序制定、审批:
  (一)对列入受托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将核定的国有资产注册为企业资本金;由企业向受托机构签发出资证明,作为受托机构对企业行使、享有所有权权益的凭证。出资证明应载明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日期、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受托机构)名称、出资数额、出资证明签发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由受托机构提出委托运营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抄报市体改委等市有关部门。委托运营方案应包括:运营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列入受托运营范围的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及经营形式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等;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体改委等市有关部门审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形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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