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摩托车上牌新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惠州市的相关规定,惠州市的居民应当依法办理摩托车挂牌手续,未取得牌照的禁止上路通行,如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行驶的,还必须获得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

法律依据:《惠州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三轮、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轻便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期满强制报废。惠城区、惠阳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牌照的摩托车报废后,原有牌照作废。现有牌照的摩托车被盗抢无法找回的,不再补办摩托车入户。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的,应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八条 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的摩托车,除牌证外,必须持有通行标识。通行标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无通行标识和行驶证的摩托车在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市淡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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