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特点

如题所述

内阁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和立法权力并未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而是行政与立法合一。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由不同人选担任,如国王、总统、大公或亲王,而首相或总理通常负责行政事务。
    行政首长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他们可以是议员,但不得同时担任议员职务。内阁成员的任期不固定,取决于议会的信任度。
    元首在行使权力时,需行政首长或阁员副署,确保责任明确。国家元首通常履行象征性任务,但在紧急情况下拥有任命行政首长和宣布紧急权力的保留权力。
    行政首长通常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通过议会选举产生。而元首的产生方式多样,包括君主继承和选举。议会拥有倒阁权,而政府则有解散议会的能力。

内阁制的优势包括高效合作、议会监督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然而,与总统制相比,议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可能较弱。议会内阁制的稳定性易受选举制度和政党体制的影响,可能导致政府不稳定或滥用权力。


尽管议会内阁制有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但并不能完全避免专制和独裁的风险。制度选择只是民主成长和稳定的一个因素,而非唯一决定因素,还受到文化、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多重影响。




扩展资料

cabinet system 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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