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房产证名字和签字人名字不一样?可靠吗

如题所述

    肯定不行,卖方必须是和房产证是一个人,而且你一定要核对身份证。并且要查权属

    房产证一定要查权属,因为上面不体现是否查封、赠与、继承,哪个都是麻烦都是纠纷,倒霉的都是你自己。

    最好找个中介,稳妥,毕竟你不是专业的。

    如果是代理人的话有公证书和代理人委托书。

    案例:市民章女士在广州天河区有一物业欲出售,但因自身长期在国外居住,遂将该物业房产证原件交付弟弟章先生,并口头委托其代理出售。去年,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与买家冯先生就该物业协商交易条件。由于章先生没有章女士的书面委托,在签约当日,双方一同向章女士致电,章女士同意出售房屋,并将回国配合过户。于是,冯先生与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50000元。随后,章女士回国拟办理房屋出售及过户手续,发现广州市二手房楼价上涨,该小区物业均价比合同价格上涨3000元/平方米。章女士认为章先生代其售卖的房屋价格偏低,要求提高交易价格,被冯先生拒绝。于是,章女士以章先生非其代理人,无权处分其房屋为由,拒绝履行由章先生与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冯先生在多次催促章女士履约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该物业仅登记在章女士名下,冯先生和章先生无法出示证明章女士授权章先生代理出售该物业的证据。章先生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章女士委托的情况下仍与冯先生签订出售该物业的合同,且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导致冯先生取得该物业所有权的合同预期落空,应向冯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章先生向冯先生赔偿10万元,以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专家解读:弟弟无法证明得到授权 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弟弟章先生无法证明其已取得姐姐章女士授权,且其就本案物业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理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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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11
  办理住房买卖过户手续,需房产证的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买家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签字办理过户手续。
  不是房产证登记人和买家办理签字过户住房,需要有房产证登记人的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书指定的代理人代替房产证登记人签字办理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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